《博客——e时代的盗火者》----序- -| 回首页 | 2005年索引 | - -《博客——e时代的盗火者》第一章

中关村之死----(恃强凌弱)

                                      

中关村之困
恃强凌弱:知识产权保护错误的不归路

      你们这些热爱知识的人。当你还未成为统治者和拥有者的时候,快做你的盗匪和侵略者吧!你们可以满足于躲在树林、像羞涩的麋鹿一样生活的日子快要过去了!终于,对知识的追寻会露出真相:它想统治和拥有,你就是其中之一!
——尼采《快乐的科学》

再也没有什么东西比盗版的问题更误导了
      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大兵压境,中国企业全面告急,中外知识产权大冲突已经到来。这不是单独的现实,而是全球“战争”的一部分,包括美国国内巨头企业与公众之间。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困境:全球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追随美国,美国的制度完全由少数工业巨头推动和主导,知识产权不断走向极端化,脱离全球大多数国家的现实,脱离全球大多数民众的利益,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可怕漩涡。
知识产权保护的极端化真的是人类唯一的道路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们坚信,开放知识产权将越来越走向全球的主流,开放的知识产权制度将与封闭的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直接的冲突,但是更长的时间内,将是互为竞争,互为并存,互为补充。双方的博弈将贯穿未来很长历史。
      开放知识产权制度正在结出越来越多的硕果:以Linux为核心的开放源代码运动,以博客为代表的媒体开放源代码运动,越来越主流化。因此,全世界都应该以“知识”的名义——反思知识产权。中国,更需要一次全局性的“知识产权”启蒙,需要重估自己的利益,构建新战略的新“知识”。让知识产权走下神坛,让知识回归本源。让知识产权保护回归到制度的本源:鼓励创新,而不是简单的保护财产。回归到真正推动人类共同发展,促进全人类生活更加美好,而不是成为少数跨国公司的“专利”游戏。
      知识产权需要尊重才能发展,知识产权需要保护才能进步。但是,知识产权政策绝对不能成为少数跨国公司和少数即得利益厂商的事情,知识产权保护程度需要兼顾利益各方的综合利益,需要根据中国自己发展的步伐和节奏把握保护程度,否则,简单把知识产权供奉到“神坛”上,那样的知识产权政策不但是愚蠢的,也是非常有害,甚至致命的!
      在中关村,再也没有什么东西比盗版的关系更亲密了。买盗版曾经是中关村的一景,用盗版也是中关村人生活、工作的基础,打盗版更是中关村非常热闹而壮观的一景。那么,盗版与中关村究竟是什么关系?要理性地回答,的确是一个天大的难题!虽然,我们人人都爱不释手,但是“第三只手”已经把盗版钉在了道德和法律的耻辱柱上,全盘否定!但是,盗版问题真的那么简单吗?显然完全不符合事实。那么为什么会形成如此巨大的反差?这是因为我们面对知识产权问题,没有真正客观、真实和理性,而是犯了集体的幼稚,甚至虚伪。其实在盗版这面镜子里面照出来,不是别人,而是我们自己,我们每一个人!
      因此,也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中关村,再也没有什么东西比盗版的问题更误导了。那么,真实的一切又是如何?其实,即使在美国,不断强化和异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硅谷的创新能力也形成了极大的威胁。美国最具影响力的网络法律专家莱斯格(Lessig)也发出警世喻言:“硅谷正在死亡”。呼吁保护知识产权应该回归正路,而不应该只为了保护现有大公司的利益,反过来抑制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整个高科技的创新活力!
      如果中关村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继续沿着错误的方向前进,那必将是自己饮下的一杯“毒酒”,必将加倍窒息中关村越来越式微的技术创新活力。

恃强凌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错误的不归路
      自然码发明人周志农坦诚:中国的软件业是从盗版开始的!他写道:“中国软件盗版是必然的,但这绝对不是中国人固有的思想意识问题,而更多是实际上的现实问题。……汉化软件在当时是属于“正版”,这种“正版”其实也是“盗版”。……“没有上盗版光盘的软件就不是好软件”已经成为“真理”。”有人更直截了当:“上个世纪的中关村是一个培育的阶段:消费者、技术、资本先后被培育了出来。我们回首这个阶段的时候,不得不承认的是,最大的功臣是盗版。因为是盗版游戏培育了数以千万计消费者,是盗版软件培育了数以万计技术人才,是倒卖机器培育了数以亿级的资本积累者。”
盗版当然不好,我们不需要去美化到“盗版有理”的程度;知识产权当然要保护,但不是绝对的保护,必须把握度的分寸。盗版问题绝对不能走向极端,走向片面。它不是非黑即白,而是与我们自己一样,与我们的生活一样,矛盾而复杂。如何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才是关键!
      可遗憾的是,事实上,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在错误的方向上越滑越深,越走越远:将大刀挥向用户!挥向最终消费者!
      在中国一谈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部门一行动,除了打盗版,欺负无辜的老百姓,就没有别的了。知识产权问题真的就如此狭隘?就如此简单吗?
      其实在发达国家,在硅谷,知识产权的武器主要是用来防范公司之间知识产权的侵犯,这是其规则和制度重中之重。而且无论是软件、半导体还是其他方面的知识产权,都是作为企业市场竞争战略的一部分,而不是真正将知识产权延伸为“产权”,为了保护而保护,而根本不是为了针对消费者的。
而在中国,主要就是中关村,却完全误读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和作用。当然,就偏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鼓励创新!而变成一场完全被少数跨国公司误导和主导,被牵着鼻子,成为一场“保护财产”的完全错误的战争!
      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正路完全应该将重心放在企业与企业之间防止侵权,保护企业利益和健康的创新。这是知识产权保护之根!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真正的价值所在。
对用户下手可以获大益的其实只有极少数跨国公司而已,比如微软和几个好莱坞娱乐巨头。难道一个国家的政策就主要是为他们服务和效劳吗?
      将老百姓当作知识产权保护的头号敌人,不但本末倒置,误用知识产权这个武器,而且这将从根本上损害中国消费者的学习成本、消费能力和根本利益,无端提升中国信息化的成本,人为设置产业发展的门槛,长期下去,除了少数跨国公司大获其利外,其副作用将逐渐浮现,从根源上损害中国IT业的长远发展。包括硬件业、网络业、服务业和软件业,都将“弊远远大于利”。
      过去,我们在谈论软件业的发展时,都是“唯企业中心论”,从来没有把软件消费者当中比企业更重要的产业发展基础,甚至没有将消费者纳入产业范围之内,更甚至由于盗版问题,而苦大仇深地将消费者当作敌人一般仇视。每一年,BSA将借助新的软件保护条例大力出击,展开声势浩大的“反人民战争”。但是片面的打击,反而会使一些软件企业真正开始认识到消费者的价值,和“上帝”的地位。中国软件企业学会如何善待消费者,这样的企业才是市场最终的胜利者!软件产业发展的推动者认识到消费者才是产业发展的基础,开始找到多年来迷失的方向。为什么国内软件产品难以占领市场?为什么大家连“盗版”都越来越没有兴趣?为什么免费预装都没有人愿意使用?……永远寻找自己的错误,而不要去寻找消费者的错误。只有掌握均衡的艺术,消费者的利益就是产业的利益,就是软件企业的利益!软件业再特殊,也不能背离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软件企业再优越,也不能背离市场经济的根本规则。中国IT的消费者应该成为真正的上帝,那些将“上帝”当作“小偷”的公司,必将被市场所抛弃。这样的公司在产业中毕竟还是少数,那些为知识产权错误方向而摇旗呐喊的人,总有一天会让现实来纠正。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的论文《中关村盗版软件的经济学分析》详细深入地分析比较了盗版与垄断所造成的社会成本与收益。最后的结论是:“没有哪个消费者是天生就爱盗版的,只要正版的价格合理就会通过其高质量把盗版挤出市场。这样只通过市场手段,而不再需要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和大规模的打击盗版运动就可达到我们的目的,因为那样的话成本实在是太高了。”
      与很多其他领域一样,难道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学术界、业界、政府部门等,难道永远只有欺负“穷人”和弱者的能耐吗?回头是岸,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什么时候可以“改邪归正”?
那么,知识产权保护的正路究竟在哪里?这也是发展中关村必须认真面对和妥善解决的问题!

理论禁区、知识灰区还是观念误区

      联系一个著名大报的记者,希望他写一篇关于软件知识产权争论的文章,他回答说:“知识产权问题怎么还能讨论的?”他觉得这可是禁区,怎能随便讨论,而且发表异议,于是坚决推辞。
      的确,现在知识产权在中国已经变成一个很神圣的事情。可以说,许多人一遇到国外公司,“谈知识产权色变”。其实,连政治问题、外交问题、军事问题都可以理直气壮,知识产权问题有什么不可谈判的?连有形财产都可以讨价还价,无形财产怎么不可以讨价还价?知识产权绝对不是理论禁区,而是我们的知识灰区和观念误区。甚至是许多很有知识的人,在知识产权问题上表现出惊人的无知,他们被知识产权的符咒所禁锢,除了重复一些冠冕堂皇的话语。对事情本质的认识,甚至还不如一个没有知识的人的直觉和体会。
      国际领域的争端中,经济问题已经大大超越军事问题,而不远的未来,在经济领域中,围绕知识产权的争端将超越贸易、关税等其他一切,成为最重要和最核心的问题!知识产权将不但是WTO内部最重要的利益争端,也将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冲突的第一焦点,是未来人类能否共同发展和进步的“第一问题”。可以说,今后一个国家,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谈判意识,就无法保障自己的利益。尤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如果丧失谈判能力,就是自动丧失发展的机会。如果放弃谈判的权力,就是放弃。
      误区之一:知识产权不能讨论,不可讨价还价。
      误区之二:知识产权保护越严越好。
      误区之三:讨论知识产权就是不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误区之四:反对从严保护,就是支持盗版,就是盗版有理。
      误区之五:保护知识产权唯一出路就是创造自己的知识产权。
      与所有的规则一样,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创新,而不是保护无形财产,其核心也就是利益平衡。大家为了共同的更是各自的利益,建立起知识产权规则,为了让大家一起参与这个游戏,就要尽可能体现“公平、合理”的理想。显然,在所有市场经济的重要规则中,知识产权的规则是最新最年轻的,象软件知识产权问题还是最近的事情,因此这些规则实在是太幼稚,太初级,太不完善。尤其是这些规则还主要是由少数发达国家和少数大公司所制定、所推动、所灌输,还主要体现少数者的利益,本质上是为了保护强者的利益。因此要成为人类共同的规则,就需要更多的力量来完善、来推广。而这个过程的核心就是大家不断去讨论、争论和修正,在实践中逐渐符合大多数的利益,成为大家共同接受的普遍规则。市场经济的精髓就是竞争,就是讨价还价,知识产权更是如此。
      知识产权谈判不但是企业利益,而且更是国家利益,甚至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我们刚刚进了门,就被知识产权这个貌似庞大的影子吓了一大跳,等我们还过魂来,我们就会明白过来。知识产权问题不但讨论,而且必须讨论。比其他问题更可以讨论。不但应该坦然,而且完全可以理直气壮!要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这个游戏,就是积极参与谈判。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还有着超越简单自身利益的使命,因为这将是知识经济的首要问题,也是未来知识社会的核心问题!
全盘接受,意味着放弃发展的权力和能力;全盘绝对,也是自不量力,死路一条。这是巨大的两难困境,唯一的道路就是先钻透知识产权的规则,用自己的头脑形成自己的思想,去谈判、争论和探讨。这涉及到巨大的国家利益,需要巨大的智慧和勇气。这是一场智慧的战争,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各种国际组织、有识之士,听起来有些俗套,却是真实!
      我最失望的莫过于许多所谓国内知识产权界的人士,没有多少头脑,他们在小小的职业利益面前,就变成了跨国公司的利益代言人和理念布道者,他们往往以国内权威的身份,代表政府、中立的学术界,更具有蛊惑性和欺骗性。基本的利益立场都没有,害起人来更可怕!
显然,是强势群体主导了话语权,而规则的倡导权。这个社会若没有弱势群体的代言人,所有的新规则都有强势群体单方面主导,这个发展趋势将是非常可怕。其后将会让强势群体也感到难以主导,感到真正可怕的地步。因此,必须在制定规则的时候,平衡利弊,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那将是很可怕的结局。


 

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E. Stiglitz)

 
      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E. Stiglitz)曾任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和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经济顾问团主席。他编著的新版《经济学》推翻了新古典综合派的理论体系并形成自己的框架,被誉为第四本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西方经济学教材。在他于2001年10月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最让斯氏耿耿于怀的是世贸组织中的知识产权协定。这位经济学家说这一新的全球规则是致人于死地的。“他们并不理会人们的死活。”他这样评价他曾共事过的公司和银行的董事经理们,“这有点像中世纪,”斯蒂格利茨说“当一个病人死了,他们会说,‘唉,他死的太快了,他的血还没全榨出来呢’。”
2002年5月,斯蒂格利茨出版了《全球化及其不满》,全面阐述了自己七年政策生涯中与众不同的观察、思考和结论。强调全球化过分地由公司利益驱动,它忽略了大多数贫困者的声音。
著名金融分析家索罗斯也对世贸组织插手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疑问。他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在美国议程中处于很重要位置,而欠发达国家有理由对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TRIPs)采取的形式表示愤怒。“当世贸组织开始卷入知识产权时,它打开了潘多拉之盒。如果知识产权对世贸组是个合适课题的话,那么为何劳动者权利或人权不是课题呢?”
      总之,简单地推广美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理念的确是一个可怕的事情!


 
知识产权,让虚伪走开!
      世界上最冠冕堂皇,但又最虚伪的问题大概莫过于知识产权。这个词汇神圣得如同“绿色”、“环保”、“自由”等一样,几乎被塑造得圣洁无比,实际上每一个人自己做的与自己说的全然不是一回事;跨国公司努力宣传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根本的就是为着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市场经济本来这也情有可原,可是他们却哭着喊着都是为了中国的发展,为了国内厂商的发展,非要把自己搞得比白求恩还白求恩。
      高呼知识产权的公司不敢说真话,每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人不能面对真实。这么一件活生生与每一个人密切相关的事情,为什么会搞得如此表里不一?如此虚伪?这实在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显然,问题不会出在人类这种动物本身,而是知识产权自身有问题。
      知识产权说穿了就是两个字:“利益”。知识产权再神圣也就是挣脱利益的游戏规则而已。要是大家都回到利益,一切的虚伪就无处藏身:无论跨国公司、消费者、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等,都是为着自己的利益如此热爱着知识产权。利益面前,大家也就都可以理直气壮,都可以光明正大,都可以简单明了,不必虚伪得只剩下“知识产权”这个牌坊。因此,就像布什所有行动都有一个根本准则——“符合美国的利益”。制定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准则就是“符合中国的利益”。那么,到底什么样的保护有利于中国的利益?
      “19世纪,美国既是一个快速工业化的国家,同时又是举世闻名(像狄更斯等人有深刻体会)的放肆大胆的知识产权盗版者。但是今天,美国在对待全世界发展中国家时,似乎正在收敛自己恃强凌弱的传统,或者至少从最近知识产权委员会(CIPR)的报告中显示如此迹象。这份报告建议世贸组织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应该对发展中国家更加灵活,使它们能够以自己的步伐实施规则。
全球围绕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几个前景看好的领域,比如计算机软件、药品和生物科技。但是美国应该回到历史,看看19世纪自己的国家在图书出版方面的所作所为,就可以更好理解发展中国家的观点。
      那时候,美国法律也提供版权保护,但是仅仅是保护美国的公民和居民。而对英国作家的作品不保护,而极其廉价地出版销售给如饥似渴的美国公众。此举激怒了狄更斯,比如他的作品Christmas Carol在美国仅售6美分一本,而英国为2.50美元。于是,1842年,他专程来到美国,强烈要求接受国际上的版权保护规则,这样有利于美国作者和出版社的长期利益。但是,这项请求事实上毫无成效,直到半个世纪后的1891年,当美国的文学和文化欣欣向荣,出版业很需要在美国之外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国会才通过了知识产权延展法案,使国外作品享受美国作者同等的待遇。”
      上面的文字来自10月14日的《纽约时报》,在这篇题为《知识产权争论》的文章中,继续写道:“实际上,所有经济发展的成功故事,从19世纪的美国,20世纪的日本、台湾地区和韩国,都是在很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下,得以起飞。以此实现非常容易和低成本的技术转移,直到本国的技能和本地产业发展到发达水平,这时才采取较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自身利益。但是,根据最近的报告,同样的经济发展战略(以模仿实现产业跨越式发展)由于美国在全世界推行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而濒临绝境。
      CIPR主席John H. Barton说:“如果我们杜绝发展中国家的模仿战略,那么我们将彻底缩窄他们实现经济起飞的选择权”。Colorado大学贸易专家Keith E. Maskus说:“(WTO通过的)Trips协议主要是跨国公司实现主导贸易政策的事情”。”
      那么,世界上究竟有没有国家通过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而后来居上发展起来?可惜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成功案例!创新是一个后发国家奋起直追的核心动力,但是面对巨大的落差,期望“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是不现实的,中国在今后很长时间内,也主要依靠技术引进、吸收和模仿他人,积累创新能力。应该在遵守国际基本准则的前提下(比如WIPO),当然尽可能保持低水平的保护,最大程度降低技术引进和技术扩散的壁垒和成本,最大程度获得发展动力,逐步培育自我创新能力。而不能纯粹为了冠冕堂皇,而自己堵绝自我发展的唯一捷径!
      在利益的大旗下,还原知识产权的真实,还原我们自己的真实,还原我们解决问题的真实。知识产权,让虚伪走开!

真实的谎言——盗版问题不是他们说的那样!
      2002年12月20日,全球三大IT媒体集团之一的CMP属下著名的IT门户TechWeb.com(汇集了CMP出版的全部IT媒体的内容),在重要位置推出其总编Fredric Paul的文章,题为《软件盗版不是那么回事》。文章对于反盗版机构——商业软件联盟(BSA)和微软等发表的反盗版言论提出质疑。他说,他们宣扬的软件盗版造成100多亿美元损失的基本假设,不一定仅仅荒谬,也令人作呕。因为这些盗版用户根本不会自然地变成高价正版软件的用户。
      文章认为:提升软件正版率,不能依靠胡萝卜大棒的打击政策,而应该以更便宜的价格使得那些盗版率较高国家的用户,能够用得起软件。他们中大多数人之所以使用盗版,仅仅是因为买不起,原因就这么简单。那种宣传价格不是盗版根源的说法是自欺欺人的。作者说,别说微软的软件对于越南、中国这样发展中国家的用户过于昂贵,连Fortune 500强的公司都已经承受不起了!
      如今,药品领域已经开始带了好头,迫于舆论和道德压力,艾滋病药品已经开始在发展中国家廉价出售。如果,药品可以由于道德等因素降价,为什么软件不能步其后尘,给那些真正需要软件提供他们能够买得起的软件产品?Fredric Paul最后发出询问,正因为有纳尔逊曼德拉(Nelson Mandela)这样道德上的权威人士站出来,促使艾滋病药品大幅降价。那么,谁能够站出来,使软件业也能够开始做同样正确的事情?
      Fredric Paul的观点并不独特。但是,因为少数跨国公司拥有巨额金钱为依靠,在盗版问题上编造数据,主导舆论,营造舆论,成为少数强势群体“单向度”的广播。而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完全没有发言权,也缺乏能够代表他们利益的发言人。甚至连大多数立法者、执法者、媒体等都成为少数公司利用的工具。斯坦福大学的法学教授劳伦斯·莱斯格,是目前网络法律界最具原创思想的教授,也是网络法律最具影响力的人物。如果说,是托夫勒预言并勾勒了信息时代的宏观视野,是尼葛洛庞帝宣告和描绘了信息时代的到来,那么现在需要有人为我们已经置身其中的信息时代制定新的规则。如今,担当这个重任的先锋就是莱斯格。《纽约人》杂志将他称为“互联网时代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思想家”。《商业周刊》不但在2000年、2001年连续两年将他列为“互联网最具影响力的25人”阵营,与Amazon贝佐斯、eBay的CEO惠特曼等人济济一堂,同时也将他比喻为“数字世界的保罗·李维(Paul Revere,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一名爱国志士)。”
      “在网络空间产生时,一群神经紧张,为有钱人干活的人,在世界上主要的民主国家之间跑来跑去,叫嚷着版权将在网络空间被扼杀;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中死亡,他们叫喊着,国会必须相应作些什么。这些神经紧张的人们--相信天会塌下来的人们;为有钱人干活的这些神经紧张的人们——有钱人是好莱坞……
      “现在,任何版权作品的使用,只要违背内容控制者的意愿,就是盗窃。完美无缺的财产,就是知识产权的理想状态。完美无缺的控制就是它的目标。
      “这就是我们的未来。这告诉我们一个开放的空间是如何被关闭的。这就是封闭的社会得以重现的结构。在这个封闭的社会,少数人控制着多数人的接触;少数人控制着内容。在哪里使用,观看,或者进行批评意见,或者分享内容,你都需要其他某些人的许可。公有领域化为乌有。对于你接触到的每样东西,你接触得到是因为你得到了其他某些人的许可。
      “但是,这不是早期建国者们关于知识产权和知识公有领域的设想。这是对我们这个时代的讽刺。那个好象是消灭昨天的封闭社会的最关键的理想——财产——那个理想现在正在关闭今天的社会。昨天为了自由的同样一个工具,正在成为今天控制的工具。不是同样的控制,但却是一个对创造和创新的控制。”
      莱斯格高举“平衡”大旗,对于自己的主张却毫不妥协。他与主张更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人士有许多辩论,他不认为自己的观点偏激,而恰恰相反,他反驳的基点是:主张公众权利是基于美国的法治传统,是那些片面的保护论者背叛了传统。他认为,目前美国互联网的政治和法律被大财团的金钱力量所主导的现状需要改变,应更多的关注公众利益。否则,我们迎来的将是互联网“死寂的春天”。
以太网发明人、著名专栏作家Bob Metcalfe写道:当反垄断开始时,比尔•盖茨声情并茂地呼唤:“软件产业,应该让政府走开”!微软的上万名百万富翁也异口同声说:给IT市场以充分的自由竞争。但是,在盗版问题,比尔•盖茨又一次次呼吁政府出手,游说并主导立法。甚至利用美国政府,在全世界施加压力。90年代多次游说政府,对中国发出贸易制裁的威胁,要求打击软件盗版。如果没有政府,盖茨需要购买F-16战斗机,来保护他的软件版权。Bob Metcalfe说,那干脆既不要反垄断法,也不要版权法,我想盖茨肯定不乐意了。
      硅谷最著名的IT专栏作家丹•吉尔姆(Dan Gillmor)说,把知识产权描述成一种绝对的财产权,完成是一种误导,是颠倒了逻辑,混淆了历史。当初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创新,促进社会发展。因此赋予发明人一定期限、一定程度的相对权力,通过制约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不当侵权和打击用盗版谋取暴利的不法工厂,使创新者获得合理的受益,有动力进一步创新。因此,与其把知识产权比喻或者等同于一种财产权,不如更恰当地把知识产权比喻成税收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促进社会发展的调节器。税收很重要,但不是收得越多越好。知识产权要保护,但不是保护得越严越好。


 
硅谷最著名的IT专栏作家丹•吉尔姆(Dan Gillmor)

      但是,现在这些巨头变本加厉,通过不断修改法律,居然开始把每一个消费者也当成了“盗版者”,把一切都视为盗版!他们完全“异化”了制度,现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不再是鼓励创新,而主要是保护这些巨头的商业模式。反而开始极大地阻碍了知识传播,影响了新技术扩散,制约了创新活动。
      丹说,其实要说盗版,最大的盗版者恰恰就是这些巨头本身。他们都大发其财,但绝大多数真正的创作者却获益有限,依然需要艰苦奋斗;按照法律迪斯尼的米老鼠超过了50年的保护期,就必须放入公众领域。现在迪斯尼却努力修改法律,将保护期提升到70年,实际上是将本来已经属于公众的东西,重新占为己有;微软的产品几乎集中了软件业几十年的创新技术,却不分给原始创新者一分钱的利益,单是Office一个产品就已经收取了消费者400多亿美元,却依然连基本的安全和可靠都无法保障……
      因此,丹大声反问:我们付出了成百上千亿美元,到底谁是真正的盗版者?!
对于170多年来不断延长作品保护期限的美国版权法,莱斯格认为存在着重大理论缺陷,并且认为已经违背美国宪法。他是美国版权法合宪性提出挑战的第一人。目前这个案件(Eldred v. Ashcroft)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之中,胜负难测。但是,在美国法学界、IT界、娱乐界、政府界和媒体界引起了巨大关注,成为2002年最具影响力的事件之一。这个案件有可能从此改写美国版权法的历史,影响全世界的知识产权法律的走向。
      当然,在这些大公司的推动下,数字时代每一个“比特”都将打上知识产权的烙印。但是,知识产权问题不仅仅关系到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不仅仅关系到我们的子孙后代。更关键的是,制定知识产权规则本身就是我们的基本权利。因此,我们每一位消费者不仅仅应该深切关心知识产权问题,更应该积极参与进来。我们千万不要认为,这些有头有脸的大公司不会满口谎言。我们也千万不要相信,只要我们没有购买昂贵的正版软件,我们就是不道德的人。那些谋取暴利的公司,所作所为可能更不道德。关于盗版,不要简单地轻信那些公司炮制的内容,事实的真相可能完全不是他们所说的那样。
的确,盗版问题不能永远仅仅是少数公司自编自导的“大片”。总有一天,这些真正不道德的行为都将受到历史重新的审视。

质疑中国软件盗版率:92%的真实与谎言
——三问商业软件联盟(BSA)

      一个国外机构在中国究竟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商业软件联盟(BSA)大概是在中国最活跃的国外民间机构之一。2002年6月份,BSA总裁第八次来到中国,展开一系列活动,尤其是舆论宣传又掀起一轮高潮。他们不远万里来到中国,多年来,一直承担了中国软件知识产权的“启蒙教育”工作。媒体上关于打击盗版的宣传文章基本上都是由BSA直接发布,或者是它聘请的全球著名公关公司,或者由它掏钱资助由别人发布。不仅如此,BSA还组织和赞助了国内知识产权方面的很多会议与其它活动。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许多“专家”甚至一些政府官员,也是BSA在全国各地巡回演讲的“讲师团”成员。
      一年一度,就象美国国务院对世界各国的人权状况发表《国别人权报告》一样,BSA也定期发表“研究报告”公布各国的软件盗版率,对各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盖棺论定”。不仅如此,BSA更直接推动和影响中国的软件保护立法进程,新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研究直接体现了BSA的全部意图。BSA在中国的工作成果十分突出。这样“无私”的“国际主义”精神,我们已经多年没有见到了。
      关于BSA在中国的工作内容,我想最权威的表述当然来自BSA总裁兼首席行政官罗伯特·W·霍利曼。他为BSA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大量工作,总结出一个公式,那就是:立法+教育+实施。他颇为得意地说:“BSA在中国的努力,除了协助软件知识产权立法,还坚持不懈地进行教育宣传活动。同时,BSA也在为中国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帮助发现并找到那些盗版的企业和正在被盗版的软件”(见各大媒体的报道)。这是一项很大公无私的工作,是带领“愚昧无知”的中国人走向繁荣富强的慈善工作。
      2002年12月20日,全球三大IT媒体集团之一的CMP属下著名的IT门户TechWeb.com(汇集了CMP出版的全部IT媒体的内容),在重要位置推出其总编Fredric Paul的文章,题为《软件盗版不是那么回事》。文章对于反盗版机构——商业软件联盟(BSA)和微软等发表的反盗版言论提出质疑。他说,他们宣扬的软件盗版造成100多亿美元损失的基本假设,不一定仅仅荒谬,也令人作呕。因为这些盗版用户根本不会自然地变成高价正版软件的用户。
      文章认为提升软件正版率,不能依靠胡萝卜大棒的打击政策,而应该以更便宜的价格使得那些盗版率较高国家的用户,能够用得起软件。他们中大多数人之所以使用盗版,仅仅是因为买不起,原因就这么简单。那种宣传价格不是盗版根源的说法是自欺欺人的。作者说,别说微软的软件对于越南、中国这样发展中国家的用户过于昂贵,连Fortune 500强的公司都已经承受不起了!
      如果我们再深入思考,我们不能不发出疑问:作为一个“民间机构”,BSA居然能够“协助”中国人立法,还要手把手地“支持”和“帮助”中国人执法。可见,BSA是以“太上机构”的感觉在中国行事。去年年底,当反对超世界水平保护软件的呼声出现时,BSA在中国的“小兄弟”CSA(中国软件联盟)的头面人物曾经出面否认BSA的影响中国软件保护立法的“院外游说”活动。今天,BSA的头面人物自己已经公开承认了他们的“协助”工作。一个民间机构居然可以以如此姿态,如此干涉一个主权的立法和执法,实在是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更匪夷所思的就是,BSA如此“越位”,居然还在媒体上公开喊出来。那么,现在它究竟在扮演什么角色,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抱着这样的疑问,我们继续寻找问题的真想,尤其必须搞清楚的是:


商业软件联盟到底代表谁的利益,是谁的代言人?
      BSA究竟是什么样的机构?究竟是什么背景?我们首先看看它自己的说法:“商业软件联盟目前是世界领先软件开发商的代言人,其成员有微软、英特尔、戴尔等著名公司。自1988年以来,商业软件联盟(BSA)一直是全球主要软件开发商面向政府和国际市场消费者的代言人,其成员代表着世界上发展最快的企业。BSA教育计算机用户树立软件版权观念,提倡鼓励创新和扩大贸易机会的政府政策,并与软件盗版行为进行斗争。”看来,连英特尔、戴尔等公司都在内,证明BSA的确是IT业的代言人,至少也是全球软件业的代言人。
      但是,我们再深入调查,却发现全然不是如此,BSA全球性的正式会员只有10家而已,包括微软、Adobe、Apple、Autodesk、Bentley、Borland、CNC、Macromedia、Symantec、Unigraphic等,其中微软的营业额占所有成员总和的90%以上。这十家企业全清一色的PC软件厂商,没有Oracle、SAP、CA、Siebel、BEA等主要的应用软件企业,也没有IBM、EDS、CSC等主要的软件服务公司。也就是说,BSA根本不能代表软件业。而且在全球数千家PC软件厂商中,BSA只代表了其中十家而已。“商业软件联盟在全世界范围内反对未经授权地使用和复制其成员公司的软件产品”。也就是说,BSA主要使命是为成员企业在世界范围打击盗版。因此,事实明确无误地表明,BSA根本不是代表产业,而只是代表极少数软件公司的利益。而根据成员组成可以知道,BSA实际上主要是微软的代言人。极少数软件厂商的利益,不能代表软件产业,甚至不能代表PC软件产业。这种乱扯虎皮,混淆视听的事实必须放置在光天化日之下,还其一个基本的真实!
      商业软件联盟虽然只是代表少数公司的利益,但是能量却非常大。由于大公司的资金支持,同时又有打盗版收缴罚款的收入(去年单是这部分收入就达8000万美元),因此BSA成了世界上最财源滚滚的“民间机构”。除了金钱,BSA更大的能量还是体现在政治上。它的总部就直接安设在华盛顿,以便近水楼台开展院外游说。现任总裁兼首席行政官就曾在美国国会参议院工作达8年之久。BSA最厉害的招数就是给美国政府施加影响,动员“301特别条款”给各个国家施加制裁的压力。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就多次承受他们的“厚待”,迫使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一次又一次提高。后来,BSA改变策略,直接推动、介入甚至主导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效果更佳。
      因为财大气粗,而且披着“知识产权传教士”的光环,因此在中国,BSA获得了某种特殊的地位。许多国内的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成为他们亲密的合作伙伴,间接地充当BSA的代言人。而实际上,BSA在美国却没有如此“神圣”。在许多场合,甚至在法庭上,有一个民间机构经常与BSA针锋相对。这就是数字世界权利保护组织“EFF”,这才是一个真正代表民间利益的非赢利民间机构,从事着与BSA截然不同的使命:他们不是为大公司服务,而是为消费者、社会公众以及计算机黑客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而工作,或发表言论,或提供法律支援,或开展活动。因此,EFF时常被人称为是计算机业的美国公民自由协会(ACLU)。受到整个产业界的尊重。
      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在这场冠冕堂皇的利益游戏中,大家都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中国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国家利益,美国推动他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是为了自己的国家利益。BSA为了自己的利益,微软也是为了自己公司的利益。在市场经济中,利益驱动无可厚非,天经地义。但是为什么BSA从来不说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总是打着“为了中国软件业”等旗号,使这一很现实的问题变成一场虚伪的游戏。

为什么可以诽谤一个国家,渲染“盗版恐怖主义”?
      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形象上,中国IT业都无可争论地成为中国的第一产业,风光无限。但是没有一个产业,像IT业一样背负着如此沉重的负罪感。因为这个产业有着一项原罪:盗版。任何时候,任何一家公司,任何一个用户,乃至整个中国,都逃脱不了它的阴影。而BSA每年发布的数据成为其中最重要的“权威”依据。
      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激励人类创新,而不是因为它是“私有财产”。但是如今知识产权保护早已不是这个初衷,而陷入“为保护而保护”的陷阱,变成了“偷和盗”的犯罪宣传。为什么会变味?这不能不从主导知识产权保护话语权的源头去找。
      一方面,他们在国内宣传推动;另一方面,利用国家力量施加压力。这本身也合情合理,但是如果为了少数公司的利益不惜“妖魔化”整个国家的形象;为了达到更多的利益,而可以无视事实渲染盗版恐怖主义,就不能不令人深思了。
      知识产权保护是利益平衡机制,因此它与国家经济、生活水平、产业发展等因素密切相关,是社会综合问题。中国无论在立法上、宣传上,还是实际推动上,已经达到世界最高水平。2001年,BSA又公布一年一度的盗版调查,一个令人震惊的数据映入眼帘:2000年中国软件盗版率不降反升,从1999年的91%上升到94%,与全球大势相背。这的确是一个令人羞愧的结果。2001年BSA终于良心发现,把数字降低到92%。但是,我们在毫不置疑地接受这样一项“荣誉”时,为什么没有问问它的真实性?
      我们已经很自然地把BSA的数据作为整个中国软件业的盗版事实。但是,且慢,让我们先回到事实上来。任何一个对软件业有点基本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所谓的软件业,其实是三分天下,分为三大部分:1、软件专业服务(埃森哲、IBM、普华永道、EDS等);2、企业软件解决方案(Oracle、SAP、CA、用友等);3、大众市场软件产品(PC软件,微软、Adobe等)。前两块是目前增长最快的部分,占到整个软件业的75%以上,而且这里面根本没有所谓的“盗版”问题。而只有占到整个软件业不到1/4的PC软件才有盗版问题。中国软件业的基本格局也同样如此。
      因此,即使中国所有的PC软件全是盗版,那么我们软件产业的盗版率也不可能高于30%!那么在PC软件领域,事实又是如何?我们每一个消费者都可以看看自己的机器,就可以发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大多数PC工具和软件,无论是压缩工具、系统工具、下载工具、媒体播放、图像浏览、桌面工具,还是网络工具、游戏娱乐等等,都已经是共享软件,可以在网上(包括新浪、Zdnet等)自由下载。如果没有注册可能会有一些使用的限制,但是人们已经不需要再背“盗版”的黑锅了。共享软件已经是PC软件业发展的绝对主流!而另外一些软件,比如杀毒软件、教育软件,其市场正版率是非常高的。因此,PC软件也根本不可能有着“94%”这样的天文数字。

荒谬的数据能够告诉我们什么?
      看来,BSA所谓的盗版率可能就是它少数成员的产品盗版率,比如微软的操作系统和Office,以及Adobe的Photoshop。那么我们也看看事实,操作系统曾是盗版的主题。但是目前联想、IBM等几乎所有的品牌机都已经预装有Windows,应该使盗版率大大降低。而盗版率较高的就是有着“天价”一样的Office和Photoshop。但是,我们必须问问,在盗版根本不是软件业主要问题的情况下,造成极少数公司和极少数产品盗版率异常高的根本原因,到底是因为国家和用户的不道德,还是这些公司这些产品本来有问题!应该反省的恰恰应该是这些公司本身!而不应该将整个国家“妖魔化”!
      误导的结果必然造成可笑的结论。于是,更可笑的是,微软委托麦肯锡给计委的报告中,居然如此写道:“中国盗版率高达94%,将这一比例降低6%,能使中国软件市场翻番”。CCID统计结果,2001年中国软件业收入达285亿元,也就是说,中国正版市场应该有4500亿,比目前整个中国IT业还大,无疑是笑话。中国软件协会统计认为,中国软件业2001年规模为796亿,那么正版市场应该有1.2万的规模,更是天方夜谭。而同时,BSA统计认为,中国软件业因为盗版造成的损失是11亿美元,但是这个数字与94%的盗版率怎么无法联系起来。按照麦肯锡的说法,中国软件业根本不用干别的,每年只要打打盗版就可以不断地实现产值的翻番,多么简单、轻松、美妙的未来之路!数字游戏玩到这个份上自然会笑话百出!
      BSA极力夸大现象、歪曲事实、渲染“盗版恐怖”,无非是为了达到目的,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但是更不正常的是,这几年,推广保护知识产权是国家的一件大事,可是为什么代表国家利益的声音和力量如此弱小,而都依靠国外民间机构“大公无私”的奉献。中国软件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状况究竟如何?为什么没有我们自己更真实、更客观的数据?为什么中国主要的知识产权组织和机构都有“外资”的重金赞助,使得我们的知识产权话语与国外机构如此如出一辙?为什么中国主要的学术研讨会总是由少数国外机构在慷慨资助?使得发言总与他们众出一词,不同利益的代言人为何能在中国如此和谐地同唱“为了中国软件业的发展”? 
      全球化是必然趋势,融入国际社会也是必由之路。但是,在满怀着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的时候,在毫不设防、毫无置疑地欢迎和拥抱国外的一切时,中国知识产权的脑袋,是不是也应该开始装上一点自己的思想,发出一点代表自己利益的声音?

谁才是真正的“盗版者”?
      是的,对于中国人来说,“盗版”一词实在是太熟悉了。这是一些国家和一些跨国公司“慷慨”送给我们的“雅号”。我们也没有客气,坦然地领受了,变成了我们生活中最熟知的词汇。“盗版”概念,来源于英文的“海盗”一词,18世纪开始被人用于“未经授权的复制”。这个充满了暴力的词汇,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引入我国后,则成了一个带有情绪化偏见的词语,而且无限制地扩大到使用盗版产品的消费者身上。而且,这些公司和机构,通过政治游说、组织大牌律师、主导舆论、“关怀”学术界,用看不见的手“手把手”地不断修正法律,为我们的时代制定规则。
      其实,所谓“盗版”根本不是一个恰当的法律用语,甚至不是一个严肃的词语。一些国家和机构,公然将“偷窃国家”的帽子戴在我国人民头上,对我国格和人格的肆意侮辱。在探讨严肃的法律问题时,我们理应摈弃这种“含义诡异”、超越本义的术语,使用客观表述这种行为的“未经授权的使用”这个术语。况且大多数“未经授权的使用”原本就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如今,属于我们的“合理使用”权力被不断“侵蚀”。
      因此,作为消费者,我们不但应该更仔细地考究“盗版”的真实含义,还应该积极参与法律和规则的制定。而不应该成为被动的“受害者”。那么,谁才是真正的盗版者?我们可以将他们分为三类:
      1、 制造和销售盗版产品牟利的行为,这是各国法律制裁的真正盗版行为,这些非法的“地下公司”无须多说。
      2、 就是控制和掠夺公共资源,将其据为己有的盗版行为,这些“盗版者”往往是一些神通广大的巨头公司,主要是跨国公司和好莱坞巨头。
      3、 这类盗版者更是隐蔽。他们大量盗取发展中国家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行为,据为己有,谋取暴利。这些盗版者往往是一些冠冕堂皇的跨国公司,这也是鲜为人知的真正盗版行为,也是越来越严重的盗版行为。他们的称号叫“生物盗版”。
      ETC组织将“生物盗版”定义为:个人或者机构对农业和本地社区的知识和遗传资源的占有,以寻求对这些资源和知识的排他性垄断控制,通常通过专利或植物育种者权利的方式。这些“盗版”行为之所以很隐蔽,因为他们往往借助现有法律来使自己的盗版行为合法化。一类是“错误”地授予专利权。是指对那些相对于已经属于公共领域的传统知识来说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发明授予专利权。还有一类被“正确”地授予专利权,是指对那些从传统知识或遗传资源中开发出来的发明依照本国专利法正确地授予的专利权。
      还有一类更加隐蔽的“盗版”行为,就是将原本属于公众“合理使用”的权力通过修改法律,进行剥夺,谋取自己更大的利益。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在著作权法领域被称之为合理使用。学理上通常把其称为“自愿许可”制度。合理使用制度肇始于英国判例法,成就于美国判例法。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 Story在审理Folson诉 Marsh一案中,系统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思想,以致于后来成为美国立法的基础,并对各国著作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关于合理使用的称谓,英国、加拿大以“fair dealing”一词来表述。美国则使用“fair use”一语。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中一般未直接采用“合理使用”术语,而将该制度规定在“著作权的限制”名目之中。如德国著作权法第6章著作权限制中第45至60条都是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以下各条规定的限制著作权的情况中,将“fair use”或“fair dealing ”称为“光明正大地使用”或“公正地使用”。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理论的黄油和面包。整部著作权法体现的就是一种平衡,合理使用制度恰恰是这种平衡的精髓所在。”作为一名消费者,我们使用软件都必须经过厂商授权吗?使用未经授权软件就是盗版吗?就是道德水平有问题?就是违法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高举“合理使用”的大旗,维护属于我们公众,而已经或者正在被少数公司“盗版”,据为己有的权力。
      因此,我们对于“盗版”一词应该重新进行反思,进行正本清源。刚好我写完这篇文章,看到一条非常令人惊讶也非常令人叹惜的消息:2003年7月21日,参加中美网络法圆桌会议的中国专家受邀请到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做客。在交流中,该联盟主席Eric H. Smith先生根据其机构在中国的调查,认为在版权领域,中国市场上90%是盗版,使该联盟的公司遭受了巨大损失。他指责中国没有对版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没有一起版权犯罪被判刑的案件。蒋志培博士和其他中国专家指出,中国法院每年要受理一审刑事知识产权案件200余件,涉及版权的也有40-50件,也就是说每年有200余人为知识产权犯罪进班房。有很多案例足可以证明。这怎么能说中国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专家们指出主席先生依据的数据来源不清、数据不可靠,对中国问题的评估存在错误。中国专家建议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通过正当渠道获取准确信息,也能读懂中文信息。
      这些大牌机构和主席先生真的那么无知吗?其实未必。因为,我们过去太“崇洋媚外”,对他们一而再、再而三的荒谬错误的指责和数据,往往“顶礼膜拜”。他们也就乐得其成。毕竟,他们为的只是他们利益的最大化。关键是,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我想有了这一次“敬酒”,这位大牌的主席先生会开始学点正确的知识,当然,一切才刚刚开始。要为中国人正名,洗脱很多莫须有的偏见和“罪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政府部门究竟站在谁的利益立场上?
      据微软内部人士透露,微软中国的收入中有80%依靠“打盗版”的方式实现的(据皮卓丁透露,此法最成功的Adobe的比例更高达90%)。通过打盗版,使企业用户置于毫无讨价还价的被动境界,销售(价格常常比正常销售高很多)和罚款并重,从而完成销售任务。在打盗版过程中,一些国家部门“非法”(不符合执法流程和职责)行使权力,积极配合微软,微软指那打那,是这种销售方式得以成功的关键。据悉,有关部门已经上报高层,要求针对微软打盗版销售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部门配合跨国公司越界执行的角色错位,打盗版和销售同时进行,微软的价格“敲诈”等),展开调查。
      打盗版本身合情合理合法,但是,实际过程中却充斥着太多的问题。其严重程度和恶劣程度,甚至大大超过了“使用盗版软件”本身,完全违背了法律的本原。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我们不仅要问:
      1、既然是打击盗版,那就应该单纯处罚(钱款应该上交国家),为什么同时却主要逼迫企业购买微软、Adobe等公司的软件?国家执法和企业销售怎么能够同步进行?政府部门是不是有充当微软销售部门的嫌疑?究竟是个人利益、部门利益还是别的什么驱动着政府部门如此热情帮助微软?
      2、工商局究竟依据什么法律可以凭借随便一个“盗版举报”(包括多数莫须有的举报)可以随时随地冲进企业,公安部门搜查还必须有搜查令。可是地方工商局搜查企业居然可以依据一个几十年前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就天降神兵,随意登堂入室,随意搜查所有的电脑(不管里面是否有盗版软件和公司机密材料和信息),甚至直接搬走电脑主机(不管机器里有没有企业重要信息和重要设计材料)。企业基本的经营安全和信息安全何在?在“打盗版”的名义下,企业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可以完全不顾?
      3、“微软销售部门+当地律师事务所+微软指定当地代理+当地工商部门或者版权局”构成了这个微软多年来屡试不爽的天才般的“价值链”,以此完成了每年高达好几亿的销售额。那么,在这个既有跨国公司、法律部门和政府部门等联合打造的完美“价值链”究竟是如何分割在每年几亿元的利润?这里面是不是也充斥着大量的腐败和违法行为?
      4、打击盗版相当于“警察抓小偷”的光明正大行为。但是,微软多年来已经针对全国成千上万家企业进行了地毯式扫荡(国内所有的大中型企业几乎都难逃此法),却一直控制着媒体不让报道,不让曝光,抓小偷的居然比做小偷的还要隐秘,还要见不得人,这究竟是为什么?
      5、微软打盗版是两手抓(当然微软不是直接操刀,而是在幕后操控):愿意按照它的价格和要求交钱买正版,那就私了。敢于顶着的不顺从的就下狠手,既然是“小偷”就可以施以“强盗”的手段:基本是每处罚一家企业,就要让企业元气大伤,甚至破产倒闭,这样才能有威慑力,使这种销售模式更加富有威力。那么,谁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企业?如何保障执法的合理性和适度性?
      6、微软采取这种方式作为主要销售手段,已经波及几十万家中国企业,无论对企业经营还是社会经济活动,都影响极大。可是我们的媒体为什么从来没有任何报道?即使不去争论其中的是非,为什么没有记者连基本的事实真相也没有人报道?媒体对如此旷日持久,如此触目惊心的企业“销售”行为保持沉默,究竟是为什么?
      7、作为客户的中国企业的基本权力在哪里?发展中国家盗版率高是一个基本事实,这是社会综合因素造成的,也是跨国公司高昂的全球统一价造成的。微软等公司明知道软件价格如此高昂是不可能通过正常渠道销售的,那么,为什么在市场强大的呼声面前微软的价格还要雷打不动?根本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有着如此完美的“中国特色的强盗式销售模式”!微软等软件高定价主要就是为了打盗版“敲诈”出更多暴利。用户是上帝,但是在这里,用户是小偷!没有讨价还价能力,没有选择的余地,因为即使连政府部门都已经成为微软打盗版的重要盟友,企业的权利和利益还有谁来考虑?
      8、以强盗手段对付小偷,以非法手段制约非法,并从中谋取暴利。微软的这种销售模式在美国等法制健全国家是绝对不可能实践的,难道这就是中国的特色?这就是中国企业的宿命?微软和adobe等极少数几家跨国公司,就可以调动全国各地的政府部门完全按照他们的意图而指那打那,如此高效和贴心的服务是怎样的奇迹?这究竟是进步还是退化?
      9、在美国软件版权法律问题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主张权力一方的维权要求很高,要有充分的法律证据,只能向法院起诉,成本相当高,时间相当长。在中国的做法BSA成员根本在美国无法实施,没法这么简单就诈到用的高额软件费用和法律红利(1-5倍)。而在中国微软等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行政执法和司法分开的特点,特别是一些部门的行政执法,简直是儿戏,只要有举报,就可以胡作非为,自设公堂,成为行政部门的寻租的机会。这样“利润”驱动的行政执法“激励”了工商、税务、版权局、文保、经保、知识产权局、打黄扫非办等八九个部门,这么多部门形成竞争,BSA拣公关费最便宜的联手,甚至有时候开处罚单就是用盗版软件开的。收的钱按比例分。

一份将改写知识产权发展历史的报告
知识产权保护首先为自己的发展服务

      这仅仅是一份研究报告的发布会,但是来到会场发表演讲的阵容却格外庞大:包括2002年9月1日刚刚上任的WTO总干事素帕差博士(Supachai Panitchpakdi),英国国际发展部部长Clare Short MP,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Dr Kamil Idris。这份报告就是由“知识产权委员会”(CIPR)完成的《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Integra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Development Policy)。这是第一份站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角度,而由发达国家赞助和完成知识产权报告。我们相信,历史将会记住这一时刻,记住这一份报告。因为,它将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里程碑,将从此大大改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帮助纠正不合理的知识产权舆论导向和政策制定。
      2002年9月12日出版的《经济学家》,对此作了相关报道,文章写道:委员会主席、斯坦福法学院教授John Barton希望无论是富裕国家还是贫穷国家,都把知识产权看作发展的工具,而重新纠正“知识产权保护越严自然就越好”的观念。这份报告就是集中了律师、政策制订者、学者、产业领袖和生物伦理学家,重点关注知识产权怎样才能为世界贫穷国家带来好处。核心的观点非常明确:发展中国家要避免照搬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除非这些措施对自己真正有益,真正能够促进自身发展。
该委员会成立于2001年,是由英国政府帮助创建的独立机构。成员包括斯坦福法学院教授John Barton,Royal Society副总裁John Enderby教授,知识产权法律师Daniel Alexander,阿根廷Buenos Aries大学教授Carlos Correa,印度科学与产业研究委员会主任Ramesh Mashelkar博士。写作这个报告是为了研究“如何能让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包括TRIPS在内的国际协议文本范围内,最好地被设计来有益于发展中国家”。论文考察和论证的主要是中国、巴西、印度、南非和肯尼亚等发展中国家。报告分为八章,分别是:1、知识产权与发展;2、健康;3、农业与基因资源;4、传统知识、共享的途径和好处、地理标识;5、版权、软件和互联网;6、专利改革;7、制度能力; 8、国际架构。
      报告作者认为:“太长时间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被视为富国的粮食和穷国的毒药。我希望这份报告的论证不要这样简单。”报告明确指出,知识产权的本质就是一种经济和商业权利。“评估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就如同评估税收政策一样。没有人能够宣称,税收收得越多越好。但是,现在却有一种趋势,认为知识产权保护越严越好,而且是不言而喻的”。“发达国家里,存在中一支强大的院外游说力量,宣称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是对商业有益的,使公众受益最大,也是技术进步的催化剂。他们相信并争辩说,既然知识产权是好的,那么保护得越多就越好。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他们相信并争辩说,如果知识产权保护是坏的,那么知识产权保护得越少越好”。
      “记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作为集团的科技差距,对于评估这种对立的观点是重要的。中低收入国家大约占世界GDP的21%,而研发支出还不到世界的10%”。“发明创造者的私人利益源自消费者的花费,特别是当消费者是穷人时,这可能与基本人权,例如生存权,相冲突。”作为知识均衡调节手段,这就是知识产权合理使用的规定。“合理使用(Fair Use)或合理交易(Fair Dealing),是一种例外,它允许第三方在特定环境下使用版权材料。在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版权法中,具体表现为基于“合理行为”或“合理使用”的原则用于个人使用的复制、研究、教育、档案复制、图书馆使用和新闻报道。”
      报告指出,发展中国家应当在知识产权方面有所作为,但是也要理解这些国家在这方面没有经验,没有制度支持,关键是没有人才。在发达国家,对於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有复杂和周全的法律制度来制衡,保证公众利益不受伤害,如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但是发展中国家没有,这就是为什么这些国家特别容易受冲击和伤害的原因。所以,报告得出的结论是,在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相关领域,过严保护对发展中国家一定是吃亏的。报告把中国排在发展中国家的第一位,虽然整体的技术能力强,但也指出发展中国家中60%最贫穷的人是中国人。
      我们可以相信,这份报告将改写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发展保护的历程。当然,更多的工作,还得依靠我们发展中国家自己的智慧和努力。

在新鲜与虚伪之间
      《南方周末》在题为《启动强制许可拯救万千患者》中写道:“在中国,很多艾滋病患者因得不到有效的治疗而死去。图为河南省的两个孩子陪伴着已被艾滋病折磨得奄奄一息的父亲。面对严峻的艾滋病形势,中国应该考虑步印度、巴西等国的后尘——启动强制许可拯救万千患者”。
      文章的落脚点就是《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9月17日,在日内瓦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上,英国国际发展事务大臣克莱尔·肖特女士带去了一份题为《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报告。报告特意强调,在一个将有成千上万人死于艾滋病的穷国,当务之急并非实行专利保护,而应优先考虑如何提供廉价药品去挽救生命,在这种情况下,强制许可是一种很好的策略,也是TRIPS规则所允许的。”“肖特带去的那份报告可能会令美国等发达国家感到不快,因为报告强调,知识产权保护不能搞一刀切,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往往对穷国不利。”
      当然,文章中最值得玩味的就是国内知识产权专家的声音。“报告的观点并不新鲜。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顺德教授告诉《南方周末》,许多发展中国家一直有类似的呼声。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一个反映发展中国家呼声的报告,竟然由英国国际发展部———一个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资助完成。”
      观点的确不新鲜,因为“许多发展中国家一直有类似的呼声”。如果观点的新鲜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那么李教授的观点更不新鲜了。因为,根据多年来的研究,我们明白了一个事实:我们国内的大部分知识产权专家都觉得自己生活在发达国家里,而不认为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因此都已经超越现实,说的都是发达国家同样的观点和话语。
      连WTO总干事素帕差在报告发布会的演讲中,也高度赞扬这份报告,称它是一项“重要贡献”(an important contribution),是知识产权的“精神食粮”。中国的知识产权专家比总干事更牛,更见多识广;更不屑于发达国家的“嗟来之食”(他们看重另一种食物)。
当然,比起许多年来已经与跨国公司形成“互利、共生”关系的更多的国内专家来说,李教授还算一直观点有度(已经是非常难能可贵!)。但是也明显地有着洗脱自己作为发展中国家身份的倾向。而真正与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主流声音比较一致的人,比如上海大学的寿步教授,已经成为“恐龙级”的人物,濒临绝境。
      现在,新鲜的倒是,本来应该是中国这样发展中国家发出的声音,却需要发达国家来替我们发出。让我们再品味一下文章里的结尾:“有国内IT界人士对这份报告给予了极高的评价,称它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里程碑,将从此大大改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帮助纠正不合理的知识产权舆论导向和政策制定”。李顺德并不认为这份报告有如此重大的意义,但他说,英国这种积极的态度值得赞赏,“知识产权制度应该用来推动整个人类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而不仅仅是维护少数发达国家的利益。””

中国的缺席是一种荣耀还是耻辱
      不知道是为了开脱自己的尴尬,还是为了显示中国的谦虚与风度,这些可以直接决定许多国家政策的专家们,显然并不喜欢发达国家的专家越过界限,来抢夺他们的“饭碗”。的确,面对这样一份近两百页的报告,如果中国知识产权学术界还有一点良志,知道什么叫羞愧的话,最好还是保持沉默,让一切能够悄无声息地沉没,才能继续维持自己作为一位中国学者的“尊严”。对于许多所谓的国内著名专家来说,《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是他们的“当头棒喝”,是一种巨大的威胁和挑战,会映照出许多人灵魂深处的黑暗和大脑中的无知。当然,他们是不会喜欢这份报告,更不会赞美这份报告的。
      作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进程的里程碑,《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价值与地位不可能简单地被埋没、被贬低。我们很想以最快的速度把它翻译成中文,让更多的中国人读读这份报告,相信看的人多了,就不可能被忽视、被扭曲。我们联系到了《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报告委员会主任、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约翰·巴顿,他对于报告在中国的反响非常感兴趣。他说,这份报告将会由委员会负责翻译成中文。完成的具体时间没有确定,但我们会及时保持联系。根据斯坦福法学院的袁泳得到的信息,不但这份《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写作过程没有中国人参与,和报告相关的多次研讨和最终发布的活动,也都没有中国人参加。报告发布会上,有人也提出来这个奇怪的现象。参加会议讨论的发展中国家代表对中国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毕竟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缺席起码是对国内知识产权专家们的莫大讽刺,甚至是一种悲哀。
      还是让我们回到文章中来,“如今,知识产权制度已经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艾滋病药物的价格问题,是知识产权制度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的一个最好证明。“一切为了人类健康”———这是某家制药公司的广告语,其实也是所有的发达国家制药公司极力标榜的信条。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面对那些价格昂贵的专利药,发展中国家的广大患者却只能望洋兴      叹。”
      “因此,有关专家通过《南方周末》呼吁,中国完全可以考虑实行强制许可,尽早推出更多更好的国产艾滋病药物,同时迫使国外公司将其药物价格降低到国内可以接受的水平。”
是的,知识产权早就应该走下神坛,回归现实: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自己国家的利益为最高准则!设立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为了有利于自己的发展,为了鼓励技术创新。而决不是简单的为了保护跨国公司的财产,为了满足发达国家的利益最大化。
      我们真的很想问一下,这么多年了,这些知识产权专家们为了国家利益作出过了什么,发出过什么声音?不新鲜的观点为什么在中国却显得如此新鲜,如此边缘,如此陌生,如此微弱?随着这些国内专家们因为小小的个人利益和职业利益,而无视中国发展现实,不顾国家和人民利益,而盲目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到最发达国家水平、甚至超越WTO水平,超越发达国家水平。国家承受的损失、人民遭遇的困境必将越来越激化。我始终坚信,总有一天,中国的一些知识产权学者,会因为他们与跨国公司长期互动的所作所为,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中国的知识产权专家们,什么时候才会有一点起码的羞耻心?!

在创新的审判席上:究竟谁是真正的被告?
——评思科状告华为案


多数大众对知识产权的“无知”
      要让大众理解知识产权平衡的重要性,要质疑知识产权的滥用,要挑战知识产权的垄断,实在是一件异常困难的事情:因为,那些以知识产权为武器的少数跨国公司,在大众可以理解的最简单、最感性、最浅显的层次,用“小偷”的名义,率先将你钉在了道义和舆论的“耻辱柱”上。即使法律还根本没有宣判,你就已经彻底输了,输得十分彻底。接下来,他再用怎样“强盗”的手段,都好像顺理成章,被千刀万刮也无人同情,民众不会再给你理性、客观的辩解机会。这就是中国人理解知识产权的现状?
      你要说清楚保护知识产权真正的目的、理念和机制,需要搬出很多的道理,历史的、现实的、理论的和法律的。可是,大多数人是不可能认真深入地来理解和听取这些道理。因此再有道理,再多的论据,都无力抗拒那个最简单的“小偷”印象。是的,在中国人的观念和意识中,被人状告侵犯专利等知识产权,如同“小偷”一样。官司胜负未定,就已经输个精光,这就是华为的窘境!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误区,是因为知识产权被误导和神圣化后的“知识盲区”。
      今天,我们准备换一个全新的角度,看看这场官司的深层道理。的确,许多人看到标题,会非常疑惑:明明是思科告华为,怎么成了思科自己告自己?是不是黑白颠倒?
      究竟是谁颠倒了黑白,还是让我们回归问题的根源。专利制度最初的“现代”概念是:“通过在有限期限内授予者和发明人对其作品和发现的专有权,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显然,保护只是手段,而根本目的是鼓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我们回到这个根源才能准确了解专利制度的本源,真正透视这个案件的本质。
      1998年6月18日,朗讯向特拉华州美国地方法院提请法律诉讼,指控思科侵犯朗讯在数据网络方面的8项专利。思科CEO钱伯斯挺身而出,就这一专利侵权案展开反击。他对舆论说,朗讯这种举动是一种试图“阻挠业界领袖脚步”的“纯粹的市场策略”,“是绝望公司的绝望举动”。
      “这是一种在过去的年代才会使用的竞争手段。”他强调,迄今为止在数字网络工业中已经谈不上什么侵权和交叉授权的问题了,由于互联网而变得愈加公开的标准,将使朗讯在这场自己挑起的侵权战争中自食其果。朗讯在诉讼中提出的8项专利都已申请10年以上。“现在的互联网年代就如狗年(狗的寿命约为人的1/7),所以那些专利就像70年前的专利一样。”

让我们回到本源,倾听思科的说法
      2002年4月17日,Cisco全球专利部门的副总裁Robert Barr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听证会上如此说到:
      实质上,获得专利已经成为许多人和许多公司的终极目标,而不是为了保护自己在研发过程中的投资,也不是为了把技术转让给那些需要它们的人和公司,而是通过拦截其他根本不知道他们专利的制造和销售商而获取收入。他们努力获得的专利就是那些其他公司会无意中侵权的专利,然后就坐等着他们将产品成功地推向市场。
      他们就是为了在雷区中埋设地雷。这些公司把专利制度当作了一种彩票,获取专利就是为了从那些成功的企业身上收取费用。他们下赌的就是那些事先对专利一无所知而将侵犯专利的公司,这些公司其实根本不会阻碍专利持有人商业化的努力。
      他们受益于专利申请在专利局的长期拖延,因为这导致谁也不清楚专利的最终覆盖范围不清楚,而其他人还在不知情地生产产品。他们还受益于诉讼的高昂花费,因为他们可以提出少于诉讼花费的许可费,寄希望于人们付钱,即使对方没有侵权,但是由于惧怕昂贵的诉讼可能不得不妥协;如果对方真正侵权,由于改变产品的成本太高而无可奈何。这为那些获取酬金的诉讼代理人、许可公司和咨询公司提供了机会,他们宣称可以帮助人们挖掘出甚至连自己都不知道已经拥有的技术去申请专利,帮助人们利用专利进行“布雷”。
      如此作为,实在看不出这种状况如何有助于科学和实用技术的发展。因此,现有的专利系统根本不是为了保护发明人的权力而存在的。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思科对于现有的专利制度是深恶痛绝的,认为许多公司利用专利实际上就是为了“在雷区埋设地雷”,而无助于科学和实用技术的发展,已经违背了专利制度的本源。可是不到一年之后,思科却站在了自己的对立面了,成为自己抨击对象的追随者,实在是莫大的讽刺。不知道副总裁Robert Barr是不是这次官司的“总导演”。如果确实的话,那实在是更幽默了。
      那么,思科为什么会如此痛恨专利制度。我们就需要回到思科的历史中来。思科公司宣称,这次起诉华为是公司历史上“十几年来第一次起诉”其他公司。但是,思科在知识产权的法庭上,却一点也不生疏。只不过,在这之前,Cisco频频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被告。根据手头的资料,我们分析一下这些官司,数量实在惊人:从1996到最近,思科被告侵权的官司持续不断。在44起被告的官司中,思科先后13次被美国及其他国际公司诉讼专利侵权数十项,告它的有美国阿尔卡特(Alcatel)、朗讯(Lucent)、Data Corporation和Storage等公司。当然也有象Network Computing等公司以反托拉斯垄断起诉思科。其他诉案还涉及诸如:违反合同,敲诈,拖欠工资,年龄,性别、岗位歧视等诉讼官司。
      一句话说,思科从来没有利用知识产权武器起诉别人,而只有别人起诉它。要从道义上将,思科就是一个屡教不改的“小偷”,甚至是通讯设备产业里面最大的“小偷”之一。更具有戏剧性的是,当1998年成为朗讯公司的被告时,思科CEO钱伯斯当时辩白说,利用知识产权的名义控告和打击竞争对手是对创新的亵渎。但是,三年后,思科却以同样的方式把华为推向被告席。但是,思科今天真的是因为创新,而“光荣”地从“被告”转变为“原告”的吗?
      答案是否定的。在思科状告华为案件发生后,美国媒体几乎是一边倒地倾向于思科。除了由于是支持本国企业之外,关键在于思科的公关力量。思科的公关一直是美国大型IT企业最佳的典范。CEO钱伯斯定期会邀请重要媒体的核心记者和业界意见领袖,到他们家游玩和沟通。因此,媒体关系十分融洽。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被这种关系所主导。

真理不可能被简单混淆,思科是否对垒整个行业?
      2003年2月19日,乔治·吉尔德在《华尔街日报》撰写文章,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现在的无线用户跟美国一样多,且比美国更快速地向前发展着先进技术,导致思科这样美国通信设备领先的设备商不得不求助律师,以捍卫自己早已过时的知识产权,而不是在光领域的前沿,通过不断创新来进行竞争。”乔治·吉尔德是何方神圣?要知道,在西方世界,乔治·吉尔德同麦克卢汉、尼葛洛庞帝并称,是对信息时代最具穿透力的思想家,也是电信领域最具影响力的评论家。乔治·吉尔德的这几句话,胜过了美国媒体无数千篇一律的文章,是迄今为止,美国媒体对思科华为案最深刻和公正的评论!
      美国著名学者夏皮罗(Shapiro,C)在其论文中指出:“我们的专利制度,虽然确实鼓励了创新,但仍存在着让多个专利权人对新产品、新工艺甚至商业方法享有专利,从而使创新活动受到妨碍的危险。目前批准的大量专利产生了非常真实的危险,一个产品或服务可能侵犯多个专利权。更糟糕的是,许多专利覆盖了在该专利批准时已经被广泛使用的产品或工艺,从而使实际从事商业和制造产品的公司很难在这些专利周围再作出发明。此外,专利权所有人还可以寻求禁止令救济,即可以威胁禁止侵权公司的有关行为,“拦截”的可能性变得非常真实。”
      我们承认,思科是IT产业中的一个奇迹,也是技术创新的一个成功典型。我们还是继续引用最可信的Cisco副总裁Robert Barr的表白:
Cisco创办于1984年,于1989年上市。在1984年到1993年的前十年中,公司仅仅申请了一件专利。但是,到1994年,公司已经发展到收入10亿美元。显然,我们的增长不是来源于专利的激励,我们增长的燃料是竞争和公开非专有的接口。但是,1994年,公司开始出台计划,申请更多的专利。我们申请的目的仅仅是用于防御目的,是作为与这个行业中更老的公司进行交叉许可时的谈判筹码。1994年我们申请了6项专利,以后逐年增加。现在,每年申请700多件。我们的经验认为,在思科,专利不是激励创新的积极力量。竞争才是创新的推进器。
      历史总是充满了惊人的讽刺!今天,思科将华为推上了被告席,可是我们分明看到:真正坐在被告席上的却是现在失去创新活力的思科,而原告恰恰是历史上曾经充满创新活力的思科和今天同样充满创新活力的华为!今天失去创新的思科,终于不得不将自己“用于防御目的”的专利,当作了打击后来者的进攻武器,不能不说是一种莫大的悲哀!因为,我们希望看到,作为行业领袖的思科能够永远站在创新的一边,而不是打击创新的对立面。
      思科,不要把自己推向自己的被告!因此,创新永远是不可阻挡的。剥去虚假的道义和错误的舆论误区,我们就清晰地看到,这才是这场官司的真正内涵!
针对朗讯对思科的状告。思科第一副总裁Kevin Kennedy则说:“互联网是一个建立于公开标准与新经济思想上的产业。这个官司不是一个思科对垒朗讯的官司,而是一个朗讯对垒整个产业的官司。我们希望,朗讯能够认真考虑由于他所处的地位而可能带给数据产业、芯片供应商、标准化组织以及客户的影响。”
      可以预料,思科和华为的官司终将体面和解收场,双方终将“游戏”一把,然后各自重新回到创新,回到发展上来,这才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每一个企业的最终追求!

硅谷大战好莱坞:一部正在上演的真实大片
硅谷掀起知识产权“平衡运动”
      这个时代,大概除了真正的战争,再也没有什么比硅谷和好莱坞撕打起来,更有意思的“大片”了。而且,这场大战已经趋于白热化,双方都已经提升到生死存亡的高度上。
让我们先看看对阵双方的精兵强将。好莱坞一方有:电影公司、录音工业巨头、娱乐公司、美国影音协会(RIAA)等。硅谷一方有:电信公司、互联网公司、IT公司、美国网络工业协会、计算机与通信协会等。目前整个IT业,除了微软之外都开始“同仇敌忾”,而只有微软一家“反水”,与娱乐业站到同一阵线,其立场变得格外富有寓意。
      2002年3月4日,美国国会中代表硅谷的国会议员Zoe Lofgren,正式提交了修改现有版权法的《平衡法案》(The Balance Act 2003)。认为现有版权法案已经大大牺牲消费者利益,剥夺了许多应有的“合理使用”,窒息了技术创新。这位1970年毕业于斯坦福的女议员,发起了硅谷高科技领域挑战知识产权制度的又一轮政治攻势。硅谷著名IT专栏作家Dan Gillmor在他的博客网站上写道:“让我们祝她好运!她的确需要好运气的保佑。”
      的确,这一行动牵涉到许多行业的利益,在这场巨大的利益博弈中,一切进展都牵一发动全身,结果实在难以预测。《平衡法案》一出,马上激起巨大的反响。形成三个鲜明的阵营:对其恨之入骨的好莱坞娱乐巨头;对其又爱又恨的商业软件联盟(BSA);全力支持的高科技企业和消费者团体。
好莱坞是现有知识产权体现的直接主导者,不断推动知识产权的强化,是知识产权开放的最“反动力量”。他们一次次推动立法,延长版权保护期限,扩大保护范围。作为对新兴技术最强力抵制和反对的大本营,对每一次技术革命和每一项新技术都恐慌异常,而最后他们依然是其中的受益者。我们不妨简单浏览一些他们卓越的功绩:1959年,他们群起反对复印机,但是后来复印机的普及并没有影响出版业的进一步繁荣;1982,好莱坞群起反对VCR录像机,但后来好莱坞从中大大受益,成为其新的收入来源;90年代,好莱坞强力反对DVD,但如今DVD收入已经超过电影票房;从2000年开始,好莱坞开始强力反对互联网的各种应用,比如宽带、P2P和数字内容等。
      不过,这一次,好莱坞没有那么势如破竹的优势了。让我们看看双方的武器。好莱坞的超级武器——盗版(Piracy),其进攻武器--DMCA(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而硅谷的防卫武器——隐私(Privacy),进攻武器——互联网技术P2P。
      《全美记者》发表《数字决裂》的文章指出:双方围绕知识产权和互联网的战争,已经将华盛顿的立法者和执法者一起拉下了水。经过一年多的立法草案、提交建议。反建议、演说、听证、幕后谈判、院外游说和发表公开信,这场战斗已经日趋激烈。好莱坞与硅谷关于网络盗版的冲突已经不断扩大,双方都不断有新的盟友加入。更重要的是,它已经影响到更广泛的社会公众,因为千百万美国人的生活已经越来越与数字革命纠缠在一起。


 
硅谷是产业上的巨人,政治和法律上的矮子(GDP贡献率比较)

一场决定利益的游戏规则之战
      硅谷与好莱坞的交火源自90年代中期,互联网是导火索。但是,双方一交火,硅谷才发现自己不堪一击,几轮下来,几乎毫无胜绩。虽然从热闹程度和舆论影响方面,高科技的喧哗与好莱坞的音乐电影各有千秋,但是无论从规模,还是从产值来看,高科技产业都远远超过娱乐业。可以,真正开始交战,高科技产业却发现自己完全处于劣势:因为过去大家都忙于商业,而忽视了院外游说和政治代言人的培植。而这场战争完全是在法庭上决定胜负,因此政治是其中最关键的筹码。而好莱坞在华盛顿的政治势力远远超越了它的经济规模。因此,无论是MP3还是Napster,尽管顽强抵抗,但最终只有一个注定的结局:纷纷仆倒在好莱坞的枪口之下。
      以前,高科技行业以为凭借自己的新技术就足以打遍天下。但是,随着高科技产业日趋成熟,以及产业步入调整期,大家才发现,如果无法主导高科技的游戏规则,那么未来实在不可能美好。尤其是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以及越来越严重地窒息技术创新活力和市场消费活力。从此,高科技领域作为一股政治力量崛起,直接对抗好莱坞。而消费者团体也是一样,在网络时代,娱乐巨头为了维护自己的传统商业模式,不惜一切代价扑灭各种新技术,而且极大地伤害到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自由权。
      2003年1月23日,英特尔、微软和惠普等著名高科技企业和消费者团体联合成立了“数字进步联盟”(简称ADP,Alliance for Digital Progress),开始对版权保护立法进行游说。标志着与好莱坞的斗争步入正规化。ADP起因于“消费者宽带和数字电视促进法案(CBDTPA)”法案的亮相。该法案是代表好莱坞利益的议员于2002年3月提出,主要内容是“由美国政府选定用于保护版权的技术,并规定在所有处理数字媒体的设备中嵌入此技术”。虽然CBDTPA法案最终没有成为法律,但好莱坞不屈不饶。成立ADP,就是为了对抗此法案成为正式法律。ADP认为版权保护技术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如果按照好莱坞的方式,对高科技产业和消费者都是极大的损害。
      ADP是一个折衷的团体,因为里面有微软。因此ADP不涉及受版权技术保护的内容。以微软为核心代表的商业软件联盟(BSA),处于一个特别微妙的境地。因为,这些通用软件厂商,一方面也希望高科技产业能够繁荣,希望不断刺激消费者的需求;但是,他们又与好莱坞一样,寄希望于越来越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来维护自己的商业模式。因此,他们就成为硅谷与好莱坞大战中的两面派,身在“硅谷”心在“好莱坞”。有时出现在硅谷阵营里,有时与好莱坞巨头一起并肩。对于《平衡法案》,BSA专门发表声明,认为:该法案倡导知识产权保护应该追求消费者利益与版权所有人利益的平衡,对这个目标表示支持。但是,对于《平衡法案》中试图修改《数字千年法案》(DMCA)的建议表示反对,因为BSA认为现有制度不是太严,而是太弱。
      虽然冠冕堂皇,但是,事实上BSA这一次是完全站到好莱坞一边,反对硅谷的知识产权“平衡运动”。唯一的驱动力当然是利益。在这场越来越激烈的“平衡运动”中,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各方力量,都从维护各自利益的角度各就其位。让我们最感兴趣的是,虽然从规模上看,好莱坞与硅谷相比简单是斑点狗和大象。2002年,美国出口额7170亿美元,其中IT和消费电子出口1220亿美元,占17%。而好莱坞电影业出口只有147亿美元,仅占2%。差距有8倍。包括消费电子在内的IT业对美国GDP的贡献为1万亿美元,而电影业只有394亿美元,仅有IT业的1/26。但是,在知识产权方面,无论从政治影响力还是法律影响力,硅谷都大大处于下风。看来,如同好莱坞“明星”一样,其影响力真的有“以一当万”的气概。加上高科技自身的分化,双方较量明显“不够平衡”。


 
硅谷是产业上的巨人,政治和法律上的矮子(美国对外出口比较)


劳伦斯·莱斯格:屡败屡战的硅谷斗士
      根据版权法,个人著作权保护期是去世后50年,法人和机构是作品问世后的75年。根据法律,1928年在“汽船威利”中首次露面的米老鼠,将于2003年失去版权保护,进入公共领域。但是,为了保住每年几十亿美元的收入,迪斯尼通过政治游说,1998年,在国会通过法案,将版权保护期限分别延长20年。
      Eric Eldred状告国会1998年再次延长版权保护期的法案,违反美国宪法。虽然案子在巡回法院和上诉法院败诉,但控方律师、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斯格(Larry Lessig)不屈不挠,成功地说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2年10月9日听取他的上诉。这个听证会是近年关于知识产权的最重大的较量。被认为是好莱坞巨头与硅谷之间的最高对决。
      与此前许多人的判断一样,美国最高院最终还是站在了财大气粗的好莱坞一边。1月15日,最高法院以7:2判定莱斯格败诉。法院言词强烈的判决中称,立法机关有充分的回旋余地,来允许一次次延长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该判决意味着沃尔特迪斯尼的第一个米老鼠卡通、Robert Frost创作的诗歌以及其它在20世纪20年代创作的作品,都可以处在有追溯效力的20年版权保护延长期内。法官Ruth Bader Ginsburg代表多数派写道:“国会是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办事,并没有超越宪法的限制。”
好莱坞赢了,迪斯尼胜了。莱斯格在自己的个人博客网站发表文章:《输了》(losing)。字里行间充满了失望与悲愤。但是,既然法律系统选择与娱乐巨头"狼狈为奸",反而可能变成好事。可以由此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民间运动。将反对知识产权无限制扩展的运动从法院转移到民间,使得全体民众能够共同参与,形成更强大的力量。
      莱斯格输了!消费者输了!!公众输了!!!硅谷最著名的IT专栏作家Dan Gillmor也按捺不住愤怒,他在自己的博客网站上,以《最高院认可版权窃贼合法》为题,旗帜鲜明地站在Lessig一边。那些版权工业巨头将消费者也称为版权的“小偷”,Dan Gillmor却将这些巨头回敬为版权“窃贼”(Copyright Theft)。他们利用自己金钱和政治游说力量,一次次改变立法,延长保护期限,将本来应该属于公共领域的东西重新占为己有,绝对是光天化日之日的偷盗行为。Dan Gillmor愤怒地问道:“是谁被掠夺了?是你!是我!是谁赢了?是那些贪婪的无止境的媒体巨头,他们正用本来早就应该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掠取数十亿美元的财富”。如同国土和海洋一样,公共领域神圣不容任意私自占有,但是,最高院7:2的判决背叛了司法公正。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斯格(Larry Lessig)

公众觉醒了,米老鼠不再可爱了
      走向公众,成功启蒙:这是一次重大的舆论胜利,一次成功的民众启蒙。正如《纽约时报》文章的标题所言:“大公司赢了,但是民众的意识觉醒了”。知识产权问题从一个边缘事情,由此变成了公众话题。莱斯格等人从最早的无人理解,娱乐巨头还给他们送上“无政府主义”、“共产主义分子”、“胡闹分子”等一顶顶颠覆形象的帽子,而现在,更多的理解并支持,包括哈佛、斯坦福等著名高校法学院教授、媒体记者,以及包括英特尔在内的众多IT企业。这一次,最高院的结果是7:2而不是9:0,法官Breyers和Stevens成为支持者。已经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开端。
      娱乐巨头和国会不可能再为所欲为:1998年,国会批准延长法案时,似乎是一个无关紧要,与公众无关的问题,因此就含糊、草率地通过,下一次要故伎重演就不会那么简单。可以想象,等到20年过后,迪斯尼为了继续占有,还会继续努力修改法律,再度延长法案。可是我们需要等到2014年吗?
米老鼠不再那么可爱:版权保护已经越来越远离创新的需要,越来越远离真正作品创造者的利益,而成为少数版权工业巨头的牟利工具。迪斯尼的形象因此受到质疑。过去,只有他们指责别人“盗版”,甚至最近被一个下载MP3的大学生也称为“小偷”。现在大家都知道了,迪斯尼更是“版权窃贼”。他们已经多次修改法律,把原本早就应该属于公共领域的东西,重新占为己有。他们再也不是那个神圣的知识产权卫道士了。
      知识产权法案影响最大的就是互联网。越来越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得大多数作品无法在互联网上传播,这样的结果只能是少数大公司获益,而绝大多网民因此受损。而互联网上的内容出版商也要为内容付出更加高昂的代价,因此,互联网将成为知识产权问题的最大焦点。虽然,这次案件主要还是与电影工业(其他知识产权产品还没有这么“苍老”,需要延长到95年的期限来延续自己的金钱生涯),但是,围绕数字千年法案(DMCA)的类似斗争也将同时如火如荼地展开。
      随着高科技业政治、法律意识的不断觉醒,以及电信业等巨头的奋起,硅谷代表的力量正在迅速上升,战局也将发生微妙的变化。虽然,现在他们还没有直接动摇现有法律的能量,但是好莱坞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为所欲为,把国会当作自家后院一般,随心所欲主导并修改、通过代表自己利益的各种法律。美国掀起的知识产权“平衡运动”,与全球掀起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运动”,异曲同工,将共同谱写未来知识产权趋势的主旋律。
枪杆子里出“政权”,硅谷已经觉醒,觉醒了的硅谷将不再是常败将军。

WLAN国家标准实施没有退路,英特尔别无选择
      2004年初,一场精彩的技术标准(内核当然还是知识产权)大战在中关村展开。这就是定于2004年6月1日实施的无线局域网WAPI国家标准。2004年一开始,美国WLAN联盟主席埃顿表示,Wi-Fi芯片制造商将考虑停止向中国销售Wi-Fi芯片。该联盟希望布什政府能够考虑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不公平贸易诉讼,或通过多方渠道来说服中国方面放弃WLAN中国标准。3月3日,美国务卿鲍威尔、商务部长唐·埃文斯、贸易代表罗伯特·佐利克三个人要求中国政府放弃国家标准的联名信,也在国内外媒体上大为炒作,企业运作的痕迹十分明显。2004年3月10日,《京华时报》刊登文章《WAPI遭英特尔抵制,迅驰笔记本可能受影响》,将反WAPI力量的主力英特尔第一次推向主流媒体。英特尔一改过去几个月暧昧的态度,明确对新颁布的国家标准说不,抵制我国即将推行的无线局域网设备WAPI安全标准(笔记本电脑等产品),成为中国IT业和消费者面临的一个极为现实的挑战,也将WAPI之争推向了最关键的阶段。
      到了3月份,围绕WLAN国家标准的争端已经到了最后的决战阶段,跨国公司的政府公关和媒体公关也进入了紧锣密鼓的关键阶段,以强硬的姿态放出胜负手。在媒体上,一些商业利益团体加紧利用“FUD”战略,以消费者、技术先进性和标准可操作性等微观的具体的问题,动摇人们对国家标准实施的信心。“心理恐怖战术”FUD就是恐惧(Fear)、不确定(Uncertainty)、怀疑(Doubt)的缩写,是行业垄断巨头对付比自己弱小竞争对手时使用的最“下三滥”的竞争手段,却也是最实效和最灵验的招术。通过吓唬对手及胆敢与对手合作的公司,利用各种手段动摇竞争对手客户的信心,使其产生先动摇,进而怀疑的心理,从而挤掉质量和技术优于自己的产品,难以有效形成市场力量,确保独家垄断。
      FUD由IBM发明,却由微软发扬光大,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在狙击Linux方面,微软创造了FUD的最经典案例。最近几年,英特尔在FUD的使用上大有后来居上之势,包括利用专利状告威盛,在64位芯片上动摇AMD新产品,以及本次针对WLAN国家标准,英特尔从技术、消费者、合作伙伴、美国政府公关和行业协会等各个方面,全面、系统地展开了FUD的战略实施。效果十分明显,在国内媒体上也频频得分。
      但是,这一切都无法改变最后的结果:中国在WLAN国家标准面前没有任何退路,英特尔除了接受现实也别无选择!为什么从一开始就注定了这场战争的最后结局?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决定这场争端结果的不是别人,恰恰是这些跨国公司本身。正是它们对中国市场利润无止境的贪婪,和无节制地利用技术领先优势滥用知识产权,使得中国政府和产业部门别无退路。这个事实没有人多加深入分析,但是一直明明白白展示在人们面前:比如最惨痛的教训就是DVD产业。其实,中国企业并没有直接使用DVD核心技术挣钱(零组件厂商才直接使用核心技术的专利谋利,才理所当然交专利费),而仅仅是组装和营销而已。但是,现在国内DVD厂商每年30多亿的专利费超过了中国前10家DVD厂商的年利润之和,而且还远没有休止,如果全部按照跨国公司开出的帐单交纳专利费,每台几百元的DVD居然要交20美元的专利费,实在是匪夷所思!专利猛于虎,中国DVD业因此濒临毁灭性的打击。
      再比如,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PC市场,每年销售的PC已经达到1300多万台,联想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了将近30%,这已经创造了PC市场的奇迹,因为一般PC市场冠军的市场份额很难超过20%。可是,联想虽然表现如此出色,但是居然无法活得自在,2004年联想迫于形势,不得不大规模裁员和重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英特尔无疑是罪魁祸首!英特尔凭借在中国的垄断地位,仅仅在竞争价格之上在中国市场额外收取的不合理收入就高达57亿,远远超过了中国前10大IT厂商年利润之和。仅仅是英特尔在中国多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就是联想年利润的5倍之多!这样畸形的产业生态让国内企业何以为继?
      还有更多的例子:微软在中国通过打盗版获取的收入都达近20亿,远远超过了中国前10大软件公司年利润之和,甚至超过了中国前10大软件公司年收入之和;通讯设备和手机产品都由跨国公司掠取主要的利润……这一笔笔触目惊心的学费让我们别无选择,光有市场是不够的,没有技术和标准的主动权,再大的市场都无法让自己的企业成长壮大,迫使我们必须拥有自己的牌。
      过去我们过于幼稚和天真,将知识产权当作“环保、和平、绿色”等词汇一样,把它神圣化。知识产权当然要保护、要尊重,但是知识产权不是绝对的权力。放眼当今中国,可以一言以蔽之:知识产权猛于虎! DVD、PC和CDMA等领域,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在进一步恶化,触目惊心。是现实沉痛的教训,逐步唤醒了部分政府、业界、媒体人士和大众的理性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认识。需要相关部门尽快调整思维,不要再以部门利益为主导,而是将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真正建筑在促进中国发展的正确方向上,不再为少数跨国公司所主导,不再盲目“为保护而保护”,让知识产权走下神坛,回到我们的现实中来,回到国家利益中来,回到消费者切实的权益中来。
      “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的限制。但在DVD等等一些案件中,我们认为发达国家也存在着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嫌疑。”连过去一直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与呼的著名专家李顺德也开始转变观点。在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有条文明确规定:“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最新修改的《对外贸易法》最显著之处在于加入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章节——第五章《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其他地方与此相配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其中有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力的规定。
据一位参与《对外贸易法》草案修改意见的人士透露,修订工作中的这部分内容,曾经遭到来自国家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等部门的强烈反对,因为这样明显动了他们的“奶酪”!而商务部官员解释说,当前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劣势已经非常严峻,而《反垄断法》的出台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完成还不能预期,这种情况不仅会造成国内企业、行业的灾难,也会造成国家贸易利益的重大损失。当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损失惨重的时候,知识产权相关的政府部门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这是一个非常富有意味的问题!
      发展权高于知识产权,中国要在高科技方面有所发展,中国企业用借助国内市场逐步成长,必须依靠政府充分利用国际规则,利用非关税壁垒,给国内的产业和企业提供足够的帮助和支持。否则跨国公司不断变本加厉地滥用知识产权,后果不堪设想。
      共同的合理的发展,才能实现共赢。WLAN国家标准的实施对英特尔的垄断地位构成了压力,但是不会对其业务构成多大的大家,损失的只可能是超额的垄断利润。而对于国内产业来说,这是一个从完全被动局面逐步扭转到主动地位的关键因素。WLAN标准的战略意义对PC业来说相当于当年的X86架构。是X86架构成就了英特尔几十年的辉煌。同时,WLAN标准对于今后的通讯产业、互联网业以及各种数码产品,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无论这次WLAN标准的过程多么波折,一些程序和问题多么不够得当,不管媒体如何鼓噪和渲染,一些政府部门摇摆不定,但是国家标准的实施别无选择!因为,它的意义远远超越了个别厂商的利益,远远超越了产业和贸易的短期利益,与国家“人才、标准、专利”战略、信息安全战略、产业竞争战略和国际贸易战略等切合在一起。
      可以预先,WLAN国家标准将毫无悬念地很快尘埃落定,各种噪音将逐渐偃旗息鼓,与此利益相关的各方力量都将重新寻找自己的位置,踏踏实实各就各位,包括其中触及利益最大的英特尔。这是中国走出的必然的一步!虽然,走得还不够优雅、巧妙和潇洒。
      尽管绝大多数中国都将知识产权当作很神圣的东西,把技术标准当作是别人的“专利”。其实一切的核心还是市场,更透彻地说是两个字:利益。考察利益的博弈,需要在一个更宏大的背景下。在低科技的纺织品和制造业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下,高科技市场力量将是中国可以使用的最重要的牌 。国际竞争的真正面目:在规则博弈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随着关税壁垒的逐渐退却,非关税贸易壁垒成为国际上斗智斗勇的主战场。如今,WAPI争端揭开标准博弈时代。中国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和美国的发展战略必然要发生利益冲突。而今,考验双方智慧和力量的时候真正开始了,这是一场全面的全球性冲突,任何希望“大事化小”的期望都是不切实际的。这是我们发展的必要洗礼,冒进和退却都可能全盘皆输。
      因此,中关村在知识产权问题上需要一场暴风骤雨般的启蒙,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立法、执法上需要来一次彻底的调整和反思。这样才能保障未来技术创新的活力和能力,才能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与强劲的对方同台竞技!

附录:论中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十大关系(附呼吁书)
      放眼当今中国,可以一言以蔽之:知识产权猛于虎!本文发表于2001年12月,一晃就快3年了。DVD、PC、WAPI、CDMA等领域,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还在进一步恶化,而且触目惊心。中国是全球PC第二大市场,可是居然养不好一个市场占有率接近30%的联想!仅仅是组装并没有使用核心技术牟利的DVD业,居然在天文数字般的专利费重压下濒临崩盘。今天,我们重新刊登此文,在于继续唤醒政府、业界、媒体和大众的理性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认识。希望相关部门不要再以部门利益为主导,而是将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真正建筑在促进中国发展的正确方向上,不再为少数跨国公司所主导,不再盲目“为保护而保护”,让知识产权走下神坛。回到我们的现实中来,回到国家利益中来,回到消费者切实的权益中来。


论中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十大关系

      多年以来,代表特定集团利益的某些民间团体依靠其强大的财力后盾,强烈影响中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进程,积极向中国法律界、学术界和产业界渗透,并将一部分人纳入代表其利益影响国家立法进程的“院外游说团”中和在各地传播其理念的“讲师团”中,影响舆论,误导民众。它们的活动,使中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出现了超越中国现实的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发展水平、超越WTO标准、甚至超越发达国家保护水平的不断强化的趋势。在舆论宣传方面,这些民间团体已经成功地将知识产权保护片面化、概念化、神圣化,使内涵极为丰富、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变成了简单的“偷和盗”的问题,使整个中国社会承受道德压力,让所有的中国民众背负“原罪”。这是极不正常的。
      知识产权问题的实质,说穿了只有两个字“利益”。而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之道,也是两个字“均衡”。“利益均衡”是解决所有知识产权问题的根本途径。知识产权问题,并非神圣的、不容质疑、不能讨论的、天经地义的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更不能片面维护权利人一方的利益,使各方利益严重失衡,从而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我们认为,中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妥善处理下列十大关系。
1、保护创新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均衡关系

      知识产品是一种创新,之所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不是因为“这是我的东西,所以要保护”,而根本上是为了保护创新。但保护过严的结果,却会阻碍创新。最突出的事例就是微软,它是知识产权最积极的推动者,它通过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但是它却从来不是软件业的创新者,它利用垄断地位“侵略性”地将别人的创新成果集成到自己的产品中,窒息了整个软件业的创新活力,这就是美国诉微软垄断案的核心!

      因此,不是保护得越严越好,更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均衡的准星就是鼓励创新,而不是保护“私有财产”。更何况,对于科学技术而言,对人类社会真正有贡献的重大创新,从来也不是“保护”出来的,更是不敢保护的。

2、知识专有权与知识共享权之间的均衡关系

      保护知识产权不是天经地义的。对任何知识的使用都有两种对立的权力相互制约,一是知识专有权,一是知识共享权。因此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天生就有专有权和共享权的平衡问题,不能无限加强专有权,而损害知识的共享权,阻碍知识的传播与共享。我们知道,知识产品与工业产品不同,它有很强的外部性特征,为了发挥这一外部效应,在世界范围内才开始了协同商务和虚拟企业的浪潮。在这种新的组织和市场构架中,“模糊产权”正成为新经济的重要特征。考虑到中国处于向知识社会演进过程中,工业化与信息化并进的现实,考虑到信息化与体制转型并进的现实,我们主张“明析产权”与“模糊产权”之间的平衡。

3、保护水平与本土发展现实之间的均衡关系

      法律是一种社会契约。立法要考虑到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共同经验和普世价值,同时也要根植于本土的现实,与本土的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但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修改过程中“超世界水平”的修改意见,却将造成“举国皆贼”“遍地是偷”的局面。这在中国及至世界历史上,都将是一幕可笑的荒诞剧。因此,我们说这样的法只能是“恶法”。

      这里,还没有说软件保护条例修改意见中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处罚力度,而是说软件保护条例修改进程中某些人的指导思想已经跟中国的现实发生了背离。我们没有听说有哪一部法律法规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向全体国民开刀,最要命的是,我们也根本无法保证这把刀哪一天不会落到立法者、司法者、行政执法者自己的头上。这岂不成了自己“革”自己“命”的笑话。除非那些国外软件厂商对这些执法者予以豁免。如果真是这样,我们的国家主权何在?所以说,所谓的超前立法如其说是“拔苗助长”,倒不如说是“挥刀自宫”。

      退一万步讲,即使我们的法律学家们要忙着“接轨”,那也应该“接轨”的严丝合缝,应该把外国的整个法律框架都搬过来呀。我们为何不同时把法律体系中的“反垄断法”也搬过来呢?

4、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均衡关系

      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应当说是发达国家意志的体现,它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虽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其消极影响亦不可低估。因为发达国家拥有大部分知识产权,发展中国家的自主知识产权相对还很少。过高的保护水平,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只能意味着支付更多的外汇,付出更大的经济发展成本;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则是更重的经济生活负担。所以,发展中国家往往宁愿采用一种弱保护政策,以尽快推进技术进步和减少对外依赖。

      恰恰是这个常识,却在当前轰轰烈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浪潮中几被遗忘。说到此,我们不禁会想起美国,一百多年来,它长期游离于伯尔尼公约之外,并非其不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他们只是想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美国因此曾一度是盗版最为严重的国家,并因此获利颇多。这个例子,很好地说明了知识产权这把双刃剑发挥作用的方式。我们所处的时代与那时的美国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本义没有变,本国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原则始终不变。

      大家都知道,知识产权问题历来是WTO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焦点。因为目前90%的知识产权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加强保护是他们的利益所在。而发展中国家一方面无力承担费用,一方面又要加速知识传播和技术引进,因此主张放宽保护力度。本轮WTO多哈会谈,最后是发达国家在涉及公共健康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了重大让步。这里牵涉到巨大的利益,都是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需要据理力争的大事。

      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人类共同发展和巨大利益,因此,发展中国家面对发达国家的强大压力,一直作艰苦努力,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利益。过分的保护必然窒息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而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一致。如果我们单兵突进,超越发展中国家的保护底线,必然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谈判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因此,中国除了要考虑发达国家的压力外,也不能忽视自己在发展中国家的形象和职责。应该保持一致,而不是“背叛”。

5、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均衡关系

      在社会发展中,一个企业意味着更多的责任。企业通过技术、市场和管理的创新可以获取利润是天经地义的,但是,一个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科学技术的传播和培训、环境、就业、人权等诸多方面。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软件业获得的利润是近于“抢劫”的垄断利润。奇怪的是,我们还没有对这种“抢劫”进行声讨,反而被强盗指为“小偷”了。须知,“抢劫”可是比“偷窃”更罪加一等呀。

6、生产商主权和消费者主权之间的均衡关系

      应该注意到,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在更严谨的“鼓励创新”和“利益平衡”的准则下推进的。尤其是在权利人(主要是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消费者是个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更多的法律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更多的法律是用来限制企业的。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主要是立法制约反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但是在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对弱势一方消费者不断施加法律压力,对强势的权利人一方(企业)却缺乏应有的法律制约,尤其是对知识产权垄断力量的制约更是空白。这种严重的失衡极不正常、极不合理。

      我们不断强化对消费者的制约,却对微软等软件巨头的产品价格、产品标准、产品安全、产品竞争手段等方面毫无法律约束,谈何平衡?因此,如果中国要推动软件知识产权的“超世界水平”保护,那么,是否也应该同时推进对软件生产商“超世界水平”的制约,尤其是对垄断力量的制约。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片面地推向极端,必然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无益于我国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无益于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

7、立法程度与执法难度之间的均衡关系

      我国软件市场存在的愈盗愈打、愈打愈盗的现象,也许更值得我们去深思。超水平的保护和超极限的处罚,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严打”,所导致的只能是适得其反的结局。历史的经验表明“重典治乱世”的结果,只能导致法律的无效和法律的虚无。而且“严打”也与世界范围内的“民法轻刑化”趋势背道而驰。因此,所谓的与“国际接轨”,完全是骗人的鬼话。

      众所周知,涉及软件最终用户的处罚,是“以法罚众”的事情,不说别的,单论执法难度和执法成本就是非常不现实。因此,这种迁就不但不能减少某些特定利益集团的压力,反而会因为自己加重加严无法执行和履行而自设圈套,使国家形象更加受损,国际压力平添许多,使得中国在今后的知识产权谈判中处于更加被动地位。

8、国家利益与外部压力之间的均衡关系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了本国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知识产权法律也不例外。但是,为了推进改革开放、推动对外贸易与合作,我们也必须现实地面对发达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压力。20多年来,中国从几乎一片空白发展到今天相对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走完了西方几百年才走完的路程,与其说是来自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需要,毋宁说是由于外来经济和政治压力的结果。这是必然的代价,但是我们也必须把握平衡的尺度,加入WTO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我们应该做的,但是必须谨防因此走向极端,进行超世界水平的保护!

      现在超世界水平保护的鼓吹者往往以WTO作为依据,其实这是一个巨大的谎言!因为在WTO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就是规定将软件作为伯尔尼公约所指的文学作品进行保护,并增加了出租权。而文学作品(音像、出版等)只制裁制造和销售盗版者,而没有针对使用盗版文学作品的最终用户。因此,WTO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包括软件)没有拿最终用户开刀,这是一个百余年来的神圣界线。

在《软件保护条例》修改过程中,有一种观点是要追究所有软件最终消费者的责任,主要原因是“国外有异议”。本来,彼此利益不同,有异议是必然的,也是正常的,关键要据理力争而求同存异,而不仅仅为了满足国外的异议而超标准。如果这样,立场本身就有问题。

9、软件产业整体发展与个别软件企业发展之间的均衡关系

      虽然不能忽略少数强大的利益集团对产业发展的影响力以及对市场的推动力,但是制定法律不能仅仅为它们服务,而应该着眼于软件产业整体的全局性,毕竟产业不等于企业。

      目前以“软件特殊论”来推动软件保护跨越传统准则的,主要是微软、Adobe等极少数软件业的巨头。因为软件业的主体即应用软件的主要部分(管理软件、财务软件以及定作软件)都没有突出的“盗版”问题。而这少数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无可厚非)成立了一个作为其利益代言人的民间组织商业软件联盟(BSA)。BSA的使命就是通过全球范围的“院外游说”、引导舆论、使保护水平提高、提高、再提高。BSA以知识产权传教士的面目进入中国多年,积极活跃,作了大量的宣传活动,尤其是进行政府公关和对知识产权学术界的渗透。因此,许多知识产权学术研究机构都得到了他们的慷慨赞助,国内许多重要的知识产权学术会议都有他们“无私”的赞助。这些所谓的研讨活动,往往是只宣扬代表它们利益的“学术”观点。

10、国内发达地区与发展中地区之间的平衡

      中国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并不仅仅只有北京、上海和广州,并不仅仅只有经济先一步发展起来的沿海地区;更有幅员辽阔的经济并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在现行软件保护条例中尚有“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在软件保护条例修改过程中的一种意见竟然是完全撤销这一条款!

      人们还记得,几年前国内曾经有几所师范大学发出倡议,呼吁沿海发达地区的民众将二手电脑捐献出来,提供给中西部地区的中小学生使用。我们想想,当现行软件保护条例的上述规定被取消之后,我们中西部的孩子们面临的将是什么命运。他们要么就只能背负着“盗版侵权”的“原罪”学习信息技术;要么就只能在严刑峻法之下,永远远离信息技术、远离信息社会,永远在经济不发达的环境中挣扎。

      江泽民主席2000年11月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会议上指出:“现在,‘数字鸿沟’的出现和不断扩大,使得南北发展差距有增无减,世界经济有可能因此而出现新的失衡。”“经济全球化不应仅仅是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更应注重科技知识的普及化。应根据新的形势,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国际规则作出适当的调整。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按照市场规律,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有利于科技知识的扩散和传播,有利于各国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我们认为,江泽民主席讲话的精神不仅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均衡,同样适用于我国发达地区和发展中地区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均衡。如果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结果不是缩小国内的“东西发展差距”而是扩大这一差距,其后果对我们的国家来说将是灾难性的。

 

      总之,我们赞成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但反对只顾及权利人利益、不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更反对为保护垄断而保护;我们赞同使用正版软件,但反对以反盗版为名强行推销“暴利正版”;我们支持对社会进行知识产权观念的普及和提升,但反对以保护自己的垄断利润为目的而夸大事实、误导舆论;我们支持在中国按照WTO标准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但反对借WTO之名过度保护特定利益集团的垄断地位和高额利润;我们支持对制造销售盗版的打击,但反对超WTO标准、不顾社会发展现实过度损害消费者利益;我们尊重知识产权,但我们更呼吁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我们支持建立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我们更呼吁尽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反暴利法律法规。

      我们认为,确立我国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水平,既要符合WTO规则,又不能脱离我国实际,更不能采用“超世界水平”的保护标准;既要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又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应当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维护和发展社会制度的战略高度来看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问题。应当清醒地认识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斗争的实质,即发达国家企图凭借其既有优势,垄断知识产权并不断扩大其科技和经济方面的利益,使发展中国家永远处于弱势地位。

      如果我国的软件保护条例以“超世界水平”的新面目出台,将是一大悲哀。这将是特定利益集团借“保护创新”、“WTO”、“发展软件产业”等名义对中国人民和国家发起的又一场冠冕堂皇的掠夺,是知识霸权和一小部分变质的威权杂交的怪胎。因此,为了中国广大弱势消费者的利益,为了中国广大人民的利益,为了中国国家的利益,我们不惜冒着被人冠以“民族主义者”的“危险”,发起中国“入世”以来的第一场全民大争论。

在此,我们郑重呼吁:

      (1)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摒弃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超世界水平”解释,停止起草和制定“超世界水平”的保护条款;【编者按:新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经于2001年12月28日公布、2002年1月1日实施。由于其中包含超世界水平保护条款,因此,人们有理由吁请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关注此事,吁请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评议此事。从现实国情出发,摒弃对软件著作权的超世界水平保护,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民族利益。】

      (2)尽快制定反垄断和消费者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用户使用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无安全隐患的软件产品,坚决制止凭借技术垄断地位并以危害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的手段谋取暴利的行为;

      (3)由有关政府部门会同人大代表、消费者代表对某些软件厂商的产品是否存在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合理定价、安全隐患等问题举行听证会;

      (4)敦促少数厂商停止以推销自己的保护标准、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为目的的不正当的“院外活动”;

      (5)敦促国内软件业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软件业的赢利和服务模式,形成一支健康的民族产业力量。

 

方兴东  王俊秀  寿  步

                                                      2001年12月23日

附录:

合理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呼吁书

 

      加入WTO,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必将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最近我们注意到,在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立法问题上,出现了无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现实、超越我国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发展水平、超越WTO标准、盲目提高软件著作权保护水平的倾向。这不利于科技知识的扩散和传播,不利于民众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不利于未来知识社会的发展。

      对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我们主张“均衡论”:在知识产品的所有权方面,应当在专有权和共享权之间保持均衡;在软件开发商的权利义务方面,应当在其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保持均衡;在各利益主体方面,应当在生产商知识主权和消费者知识主权之间保持均衡;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方面,应当在少数软件企业利益和软件产业整体利益之间保持均衡;在执法效果方面,应当在保护技术创新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保持均衡;在立法基点方面,应当在促进国内发达地区和发展中地区的平衡协调发展、适应不同地区的不同要求上保持均衡;在中外知识产权保护博弈方面,应当在某些外国超越WTO标准的保护水平要求和中国发展现状所要求的保护水平之间保持均衡。

      我们赞成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但反对只顾及权利人利益、不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更反对保护垄断暴利;我们赞同使用正版软件,但反对以反盗版为名强行推销“暴利正版”;我们支持对社会进行知识产权观念的普及和提升,但反对以保护自己的垄断利润为目的而夸大事实、误导舆论;我们支持在中国按照WTO标准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但反对借WTO之名过度保护特定利益集团的垄断地位和高额利润;我们支持对制造销售盗版的打击,但反对超WTO标准、不顾社会发展现实过度损害消费者利益;我们尊重知识产权,但我们同时呼吁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我们支持建立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我们同时呼吁尽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反暴利法律法规。

      我们认为,确立我国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水平,既要符合WTO规则,又不能脱离我国实际,更不能采用“超世界水平”的保护标准;既要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又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应当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维护和发展社会制度的战略高度来看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问题。应当清醒地认识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斗争的实质,即发达国家企图凭借其经济优势和强权,垄断知识产权并不断扩大其经济利益,使发展中国家永远处于弱势地位。
在此,我们郑重呼吁:
      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摒弃对法律法规的“超世界水平”解释,停止起草和制定“超世界水平”的条款;【按:新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经于2001年12月28日公布、2002年1月1日实施。由于其中包含超世界水平保护条款,因此,人们有理由吁请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关注此事,吁请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评议此事。从现实国情出发,摒弃对软件著作权的超世界水平保护,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民族利益。】
      尽快制定反垄断和消费者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用户使用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无安全隐患的软件产品,坚决制止凭借技术垄断地位并以危害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的手段谋取暴利的行为;
由有关政府部门会同人大代表、消费者代表对某些软件厂商的产品是否存在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合理定价、安全隐患等问题举行听证会;
      敦促少数厂商停止以推销自己的保护标准、巩固其垄断地位为目的的不正当的活动;
       希望国内软件业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软件业的赢利和服务模式,形成一支健康的民族产业力量。

 

签名:(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先林   法学教授
王  佩   网络作家
王俊秀   IT评论家
方兴东   IT评论家
刘  韧   IT记者
李学凌   IT记者
寿  步   法学教授
吴伯凡   学者
汪丁丁   经济学家
胡  泳   管理学者
俞梅荪   法律学者
段永朝   IT评论家
姜奇平   IT评论家
高  云   网络法律评论家
崔之元   政治经济学者


200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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