恃强凌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错误的不归路- -| 回首页 | 2005年索引 | - -知识产权启蒙之:硅谷掀起知识产权“平衡运动”

知识产权启蒙:谁才是真正的“盗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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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对于中国人来说,“盗版”一词实在是太熟悉了。这是一些国家和一些跨国公司“慷慨”送给我们的“雅号”。我们也没有客气,坦然地领受了,变成了我们生活中最熟知的词汇。“盗版”概念,来源于英文的“海盗”一词,18世纪开始被人用于“未经授权的复制”。这个充满了暴力的词汇,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引入我国后,则成了一个带有情绪化偏见的词语,而且无限制地扩大到使用盗版产品的消费者身上。而且,这些公司和机构,通过政治游说、组织大牌律师、主导舆论、“关怀”学术界,用看不见的手“手把手”地不断修正法律,为我们的时代制定规则。

其实,所谓“盗版”根本不是一个恰当的法律用语,甚至不是一个严肃的词语。一些国家和机构,公然将“偷窃国家”的帽子戴在我国人民头上,对我国格和人格的肆意侮辱。在探讨严肃的法律问题时,我们理应摈弃这种“含义诡异”、超越本义的术语,使用客观表述这种行为的“未经授权的使用”这个术语。况且大多数“未经授权的使用”原本就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如今,属于我们的“合理使用”权力被不断“侵蚀”。

因此,作为消费者,我们不但应该更仔细地考究“盗版”的真实含义,还应该积极参与法律和规则的制定。而不应该成为被动的“受害者”。那么,谁才是真正的盗版者?我们可以将他们分为三类:一是制造和销售盗版产品牟利的行为,这是各国法律制裁的真正盗版行为,这些非法的“地下公司”无须多说。还有一类就是控制和掠夺公共资源,将其据为己有的盗版行为,这些“盗版者”往往是一些神通广大的巨头公司。硅谷最著名的IT专栏作家丹吉尔姆(Dan Gillmor)说,其实要说盗版,最大的盗版者恰恰就是这些巨头公司本身。他们都大发其财,但绝大多数真正的创作者却获益有限,依然需要艰苦奋斗;按照原有法律,迪斯尼的米老鼠超过了50年的保护期,就必须放入公众领域。现在迪斯尼却努力修改法律,将保护期提升到70年,实际上是将本来已经属于公众的东西,重新占为己有;微软的产品几乎集中了软件业几十年的创新技术,却不分给原始创新者一分钱的利益,单是Office一个产品就已经收取了消费者400多亿美元,却依然连基本的安全和可靠都无法保障……因此,丹大声反问:我们付出了成百上千亿美元,到底谁是真正的盗版者?!

还有一类盗版者更是隐蔽。他们大量盗取发展中国家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行为,据为己有,谋取暴利。这些盗版者往往是一些冠冕堂皇的跨国公司,这也是鲜为人知的真正盗版行为,也是越来越严重的盗版行为。他们的称号叫“生物盗版”。ETC组织将“生物盗版”定义为:个人或者机构对农业和本地社区的知识和遗传资源的占有,以寻求对这些资源和知识的排他性垄断控制,通常通过专利或植物育种者权利的方式。这些“盗版”行为之所以很隐蔽,因为他们往往借助现有法律来使自己的盗版行为合法化。一类是“错误”地授予专利权。是指对那些相对于已经属于公共领域的传统知识来说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发明授予专利权。还有一类被“正确”地授予专利权,是指对那些从传统知识或遗传资源中开发出来的发明依照本国专利法正确地授予的专利权。

    还有一类更加隐蔽的“盗版”行为,就是将原本属于公众“合理使用”的权力通过修改法律,进行剥夺,谋取自己更大的利益。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在著作权法领域被称之为合理使用。学理上通常把其称为“自愿许可”制度。合理使用制度肇始于英国判例法,成就于美国判例法。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 Story在审理Folson Marsh一案中,系统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思想,以致于后来成为美国立法的基础,并对各国著作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关于合理使用的称谓,英国、加拿大以“fair dealing”一词来表述。美国则使用“fair use”一语。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中一般未直接采用“合理使用”术语,而将该制度规定在“著作权的限制”名目之中。如德国著作权法第6章著作权限制中第4560条都是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以下各条规定的限制著作权的情况中,将“fair use”或“fair dealing ”称为“光明正大地使用”或“公正地使用”。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理论的黄油和面包。整部著作权法体现的就是一种平衡,合理使用制度恰恰是这种平衡的精髓所在。”作为一名消费者,我们使用软件都必须经过厂商授权吗?使用未经授权软件就是盗版吗?就是道德水平有问题?就是违法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高举“合理使用”的大旗,维护属于我们公众,而已经或者正在被少数公司“盗版”,据为己有的权力。

    因此,我们对于“盗版”一词应该重新进行反思,进行正本清源。刚好我写完这篇文章,看到一条非常令人惊讶也非常令人叹惜的消息:2003721,参加中美网络法圆桌会议的中国专家受邀请到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做客。在交流中,该联盟主席Eric H. Smith先生根据其机构在中国的调查,认为在版权领域,中国市场上90%是盗版,使该联盟的公司遭受了巨大损失。他指责中国没有对版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没有一起版权犯罪被判刑的案件。蒋志培博士和其他中国专家指出,中国法院每年要受理一审刑事知识产权案件200余件,涉及版权的也有40-50件,也就是说每年有200余人为知识产权犯罪进班房。有很多案例足可以证明。这怎么能说中国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专家们指出主先生依据的数据来源不清、数据不可靠,对中国问题的评估存在错误。中国专家建议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通过正当渠道获取准确信息,也能读懂中文信息。

    这些大牌机构和主席先生真的那么无知吗?其实未必。因为,我们过去太“崇洋媚外”,对他们一而再、再而三的荒谬错误的指责和数据,往往“顶礼膜拜”。他们也就乐得其成。毕竟,他们为的只是他们利益的最大化。关键是,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我想有了这一次“敬酒”,这位大牌的主先生会开始学点正确的知识,当然,一切才刚刚开始。要为中国人正名,洗脱很多莫须有的偏见和“罪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写于2003年8月

- 作者: 方兴东 访问统计: 2005年10月29日, 星期六 08:26 加入博采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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