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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朋友来信:中国的知识产权界成了帮助外国人打压民族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帮凶!

关键词知识产权                                          

全文刊登如下,知识产权总算还有个别清醒的人,作者为Alex Wang

美国等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很注重与产业界的沟通,不断随着技术的进步而调整法律关系,但中国由于“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法律界和产业界十分隔阂,导致法律界主观上想维护知识产权,客观上却打压和束缚了民族自主知识产权产业。

就过去来说,美国至少在1998年的DMCA(数字千年法案)中就规定了对网络业至关重要的“避风港”原则,而中国至今还没有写入法律。“避风港”原则大概说就是对仅仅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只要对内容不知情而且在权利人提出要求后及时移除了内容,就可以免责,权利人应当追究将内容上载的人。而按照中国现行法律,任何网络侵权都应该追究中国电信、中国网通而不是网站的责任,因为是他们的网络系统在传输侵权内容。事实上,在早期的互联网侵权案中,确实就有很多是将中国电信作为共同被告的。如果网站上的个人主页存在侵权内容,根据“避风港”原则是只要权利人通知网站后网站及时移除该内容就可以免责。可以想象,如果要求所有网站甚至是电信公司都对所有内容都进行严格的版权审查后才能上传内容的话,BBS、个人主页都将不复存在,对互联网发展将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

实际上,在中国就确实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单位发行的光盘存在侵权内容,权利人却告光盘厂,理由是非法复制行为是光盘厂进行的,而光盘厂虽然是完全按照合法手续复制光盘的,并不知晓光盘中内容的版权情况,但依然被判败诉,赔偿了十几万元。由此可见,法律中没有采纳“避风港”原则的话,会产生多么荒唐的结果。

在实践中,该问题其实并没有产生太严重的后果,原因是:

1.       中国过去版权保护不力,直到前几年才确立互联网上也是受版权保护的,执法更是不力,连明目张胆的盗版(如盗版软件、盗版图书)都无力阻止,所以也没制造多少打击过头的冤案。

2.       没有“避风港”保护的最大受害者是中国电信和网通,而这两个单位极有权势,法院是不会给他们大量制造冤案的(类似情形还有:著作权法要求广播电台也要缴纳音乐版权费,但就是不交,也无可奈何)

3.       美国、欧盟法律中采纳“避风港”原则很多年后,中国司法界也对此有了一定认识和了解,在判案中也作了参考,没有完全按照中国法律来判

中国目前正在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管理条例》已经计划纳入“避风港”原则了,但还不彻底。例如,GoogleYahoo的网页快照功能即使按照新修改后的法律也是侵权的,这样所有的网页快照都是侵权的,而按照中国法律,侵权金额超过15万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以GoogleYahoo那么大的经营额,远远超过此限成千上万,那如果严格执行中国法律的话,早就应该把杨致远关进中国大牢了。事实上,现在却是就有中国教授据此状告yahoo侵权,而中国法官也认为这种行为就应该算侵权,只是因为不敢判美国人侵权才一直拖着。

旧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新的问题又接踵而来。Google宣布了庞大的数字图书馆计划Goole Print,要将几千万册书数字化并提供给公众。Google的方案是对于没有授权的图书,公众可以检索查询,但不能看到全文,只能看到与检索词有关的片段,而且同一个人在同一本书中最多只能允许看几个片段。也就是说,Google认为在通过技术手段限制能够实质性损害权利人利益的情况下,就可以未经授权数字化并向公众传播。

Google的计划在美国也遭遇了巨大的争议,并被权利人告上法庭。但Google态度坚决,只在具体细节上与权利人磋商(如给权利人三个月时间可以指定不允许公开传播的图书,但以前一直是只有明确许可的才让使用,而不是只要不明确禁止就可以使用)。Google的行为在欧洲则是另一种反应,欧洲国家担心Google让美国文化侵略全世界,因此要求Google增加欧洲的图书。

虽然Google的方式目前还没有得到明确法律许可,但我们相信作为一家市值相当于建行和Yahoo总和的巨头,其行为绝对是有可行性的。根据互联网这么多年来的规律,一向是创新-争议-沟通-完善-写入法律的过程,法律最终会支持技术进步,支持知识传播,而不会阻碍社会发展。

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美国人在做的业务,是否允许中国人开展?如果我们的法律对高科技行业的自主创新依然限制重重,然后又要等上几年才能给民族企业松绑,允许我们起跑,而此时美国人已经控制了产业命脉了,中国人只能又一次落在别人后面,被人控制。

中国的知识产权界,在无意中成了帮助外国人打压和束缚民族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帮凶!

【作者: 方兴东】【访问统计:】【2005年11月9日 星期三 23:58】【 加入博采】【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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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评论人:walter   2005-11-11 23:03:27   

it is not a good idea to find what should be do in accordance with American or European laws. if so, we can only find that we are the end of the biolgogical chain. we should build up the law suitable to the current china. the best in the west is not that in China. when we take it into our consideration, we will keep ourselves calm down and then find an alternative way to solve the the problems.

- 评论人:terryc   2005-11-10 18:52:44   

谁会给你精品啊,你也太天真了,老兄

- 评论人:憧憬   2005-11-10 15:27:29   

说句心里话,如果人已经不在把写BLOG当作自己心里一种自然的愿望,而是当作一种差事!那又何必痛苦的非的要自己一天一篇的往上贴呢!
我们需要的是精品,是质,而不是量!

- 评论人:niehot   2005-11-10 01:17:55   

微软的霸权在互联网时代已经大幅度削弱了。取而带之的是GOOGLE的极度膨胀的搜索霸权。GOOGLE想干什么??难道想把整个人类的文化和活动都通过一个小小的搜索的窗口掌握在手吗??我们曾经反对过微软的霸权,现在我们应该反对GOOGLE的霸权。不是反对王者,而是反对霸主。否则当GOOGLE越来越强大,越来越将互联网置于它的控制之下的时候,那才是所有追求自由精神的博客们的悲哀。打倒GOOGLE。

- 评论人:niehot   2005-11-10 01:07:14   

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创新,鼓励进步 。扶持我国的民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不然不要说美国,就是周边的小小的韩国,也可能控制我们的高科技命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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