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兴东:盗版问题的真实谎言
2022-01-11 1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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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03年02月08日

  12月20日,全球三大IT媒体集团之一的CMP属下著名的IT门户TechWeb.com(汇集了CMP出版的全部IT媒体的内容),在重要位置推出其总编Fredric Paul的文章,题为《软件盗版不是那么回事》。文章对于反盗版机构——商业软件联盟(BSA)和微软等发表的反盗版言论提出质疑。他说,他们宣扬的软件盗版造成100多亿美元损失的基本假设,不一定仅仅荒谬,也

令人作呕。因为这些盗版用户根本不会自然地变成高价正版软件的用户。

  文章认为提升软件正版率,不能依靠胡萝卜大棒的打击政策,而应该以更便宜的价格使得那些盗版率较高国家的用户,能够用得起软件。他们中大多数人之所以使用盗版,仅仅是因为买不起,原因就这么简单。那种宣传价格不是盗版根源的说法是自欺欺人的。作者说,别说微软的软件对于越南、中国这样发展中国家的用户过于昂贵,连Fortune

500强的公司都已经承受不起了!

  如今,药品领域已经开始带了好头,迫于舆论和道德压力,

艾滋病药品已经开始在发展中国家廉价出售。如果,药品可以由于道德等因素降价,为什么软件不能步其后尘,给那些真正需要软件提供他们能够买得起的软件产品?Fredric Paul最后发出询问,正因为有纳尔逊曼德拉(Nelson Mandela)这样道德上的权威人士站出来,促使艾滋病药品大幅降价。那么,谁能够站出来,使软件业也能够开始做同样正确的事情?

  Fredric Paul的观点并不独特。但是,因为少数跨国公司拥有巨额金钱为依靠,在盗版问题上编造数据,主导舆论,营造舆论,成为少数强势群体“单向度”的广播。而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完全没有发言权,也缺乏能够代表他们利益的发言人。甚至连大多数立法者、执法者、媒体等都成为少数公司利用的工具。斯坦福大学的法学教授劳伦斯·莱斯格,是目前网络法律界最具原创思想的教授,也是网络法律最具影响力的人物。如果说,是托夫勒预言并勾勒了信息时代的宏观视野,是尼葛洛庞帝宣告和描绘了信息时代的到来,那么现在需要有人为我们已经置身其中的信息时代制定新的规则。如今,担当这个重任的先锋就是莱斯格。《纽约人》杂志将他称为“互联网时代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思想家”。《商业周刊》不但在2000年、2001年连续两年将他列为“互联网最具影响力的25人”阵营,与Amazon贝佐斯、eBay的CEO惠特曼等人济济一堂,同时也将他比喻为“数字世界的保罗·李维(Paul Revere,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一名爱国志士)。”

  “在网络空间产生时,一群神经紧张,为有钱人干活的人,在世界上主要的民主国家之间跑来跑去,叫嚷着版权将在网络空间被扼杀;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中死亡,他们叫喊着,国会必须相应作些什么。这些神经紧张的人们--相信天会塌下来的人们;为有钱人干活的这些神经紧张的人们——有钱人是好莱坞……

  “现在,任何版权作品的使用,只要违背内容控制者的意愿,就是盗窃。完美无缺的财产,就是知识产权的理想状态。完美无缺的控制就是它的目标。

  “这就是我们的未来。这告诉我们一个开放的空间是如何被关闭的。这就是封闭的社会得以重现的结构。在这个封闭的社会,少数人控制着多数人的接触;少数人控制着内容。在哪里使用,观看,或者进行批评意见,或者分享内容,你都需要其他某些人的许可。公有领域化为乌有。对于你接触到的每样东西,你接触得到是因为你得到了其他某些人的许可。

  “但是,这不是早期建国者们关于知识产权和知识公有领域的设想。这是对我们这个时代的讽刺。那个好象是消灭昨天的封闭社会的最关键的理想——财产——那个理想现在正在关闭今天的社会。昨天为了自由的同样一个工具,正在成为今天控制的工具。不是同样的控制,但却是一个对创造和创新的控制。”

  莱斯格高举“平衡”大旗,对于自己的主张却毫不妥协。他与主张更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人士有许多辩论,他不认为自己的观点偏激,而恰恰相反,他反驳的基点是:主张公众权利是基于美国的法治传统,是那些片面的保护论者背叛了传统。他认为,目前美国互联网的政治和法律被大财团的金钱力量所主导的现状需要改变,应更多的关注公众利益。否则,我们迎来的将是互联网“死寂的春天”。

  以太网发明人、著名专栏作家Bob Metcalfe写道:当反垄断开始时,比尔.盖茨声情并茂地呼唤:“软件产业,应该让政府走开”!微软的上万名百万富翁也异口同声说:给IT市场以充分的自由竞争。但是,在盗版问题,比尔•盖茨又一次次呼吁政府出手,游说并主导立法。甚至利用美国政府,在全世界施加压力。90年代多次游说政府,对中国发出贸易制裁的威胁,要求打击软件盗版。如果没有政府,盖茨需要购买F-16战斗机,来保护他的软件版权。Bob Metcalfe说,那干脆既不要反垄断法,也不要版权法,我想盖茨肯定不乐意了。

  硅谷最著名的IT专栏作家丹.吉尔姆(Dan Gillmor)说,把知识产权描述成一种绝对的财产权,完成是一种误导,是颠倒了逻辑,混淆了历史。当初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创新,促进社会发展。因此赋予发明人一定期限、一定程度的相对权力,通过制约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不当侵权和打击用盗版谋取暴利的不法工厂,使创新者获得合理的受益,有动力进一步创新。因此,与其把知识产权比喻或者等同于一种财产权,不如更恰当地把知识产权比喻成税收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促进社会发展的调节器。税收很重要,但不是收得越多越好。知识产权要保护,但不是保护得越严越好。

  但是,现在这些巨头变本加厉,通过不断修改法律,居然开始把每一个消费者也当成了“盗版者”,把一切都视为盗版!他们完全“异化”了制度,现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不再是鼓励创新,而主要是保护这些巨头的商业模式。反而开始极大地阻碍了知识传播,影响了新技术扩散,制约了创新活动。

  丹说,其实要说盗版,最大的盗版者恰恰就是这些巨头本身。他们都大发其财,但绝大多数真正的创作者却获益有限,依然需要艰苦奋斗;按照法律

迪斯尼的米老鼠超过了50年的保护期,就必须放入公众领域。现在迪斯尼却努力修改法律,将保护期提升到70年,实际上是将本来已经属于公众的东西,重新占为己有;微软的产品几乎集中了软件业几十年的创新技术,却不分给原始创新者一分钱的利益,单是Office一个产品就已经收取了消费者400多亿美元,却依然连基本的安全和可靠都无法保障……

  因此,丹大声反问:我们付出了成百上千亿美元,到底谁是真正的盗版者?!

  对于170多年来不断延长作品保护期限的美国版权法,莱斯格认为存在着重大理论缺陷,并且认为已经违背美国宪法。他是美国版权法合宪性提出挑战的第一人。目前这个案件(Eldred v. Ashcroft)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之中,胜负难测。但是,不管最后胜负如何,在美国法学界、IT界、娱乐界、政府界和媒体界引起了巨大关注,成为2002年最具影响力的事件之一。

  当然,在这些大公司的推动下,数字时代每一个“比特”都将打上知识产权的烙印。但是,知识产权问题不仅仅关系到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不仅仅关系到我们的子孙后代。更关键的是,制定知识产权规则本身就是我们的基本权利。因此,我们每一位消费者不仅仅应该深切关心知识产权问题,更应该积极参与进来。我们千万不要认为,这些有头有脸的大公司不会满口谎言。我们也千万不要相信,只要我们没有购买昂贵的正版软件,我们就是不道德的人。那些谋取暴利的公司,所作所为可能更不道德。关于盗版,不要简单地轻信那些公司炮制的内容,事实的真相可能完全不是他们所说的那样。

  的确,盗版问题不能永远仅仅是少数公司自编自导的“大片”。总有一天,这些真正不道德的行为都将受到历史重新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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