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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报告《浅析超级网络平台的演进及其治理困境与相关政策建议——如何破解网络时代第一治理难题》
本报告曾发布于,《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作者:方兴东 严峰
摘要:中国互联网行业的集中度越来越高。中国互联网早期形成的“丛林法则”和“草莽精神”对当时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并促成了当下互联网巨头的形成。但在当前环境下,由此形成的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现象已经对我国互联网的长期发展和国际形象都造成了长远伤害。它们所带来的行为复杂性和危害性在中国特殊的市场中变得更加错综,甚至超过了欧美国家面临的现状。通过对我国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复杂性的研究,提炼出目前互联网垄断给社会经济、政治和行业带来的危害,并依据此提出针对当下垄断行为和危害的对策研究。
关键词:互联网垄断、垄断复杂性、垄断危害、垄断对策
一、引言
截止到2016年12月,中国网民数量达到7.31亿人,中国“.CN”域名总数为2061万。[1]中国网民和网络事业的发展已经在全球互联网中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力。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不仅成为中国经济转型的重要力量,也不断改变和创造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让社会享受互联网发展带来的红利。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在近年由不正当竞争案件高发突显出的互联网垄断问题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由此反映出的互联网行业日益集中化和带来的问题值得人们思考: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大树底下好乘凉”状况是否有利于行业的未来发展?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行为会不会对转型中的中国经济带来伤害?复杂垄断行为外衣下的伤害会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会不会对创新型中小企业造成扼杀作用?如何才能保持中国互联网行业长期、稳定和健康的发展?这些都是中国互联网发展到现阶段所必须回答和解决的问题。
二、中国互联网行业竞争状况与格局
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有其特殊性,针对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研究可以从行业内不正当竞争的状况和原因进行分析。
(一)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状况与特点
互联网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是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体现,也使得整个行业间主体的竞争程度不断上升。一个商业模式的成功引发其他类似商业模式的快速复制也让竞争者之间的摩擦不断升温。竞争环境的恶化,容易促使互联网企业越过正当竞争的红线,且由于政策规范的滞后和政府引导不及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逐渐增加,损害了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的形象。
1.互联网竞争主体日益增多
互联网是充满开放、竞争的行业。由于受近年来全球互联网发展的大环境影响和我国互联网商业迅速崛起的小环境推动,我国互联网行业内的企业主体数量快速增加。一批小而美的企业依靠技术特点或商业模式快速形成规模,成为行业发展的推动者,同时也成为了竞争的参与者。在原本互联网行业形成的BAT(百度、阿里、腾讯的简称)格局下,新的竞争主体的加入使得我国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主体日益增多。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变成了大企业与大企业、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混合竞争。而在当前我国互联网这种竞争体系下,大企业的竞争力更加明显。
2.互联网竞争程度日趋激烈
伴随互联网繁荣发展而来的是互联网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新的造富效应,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希望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中获得一份自己的蛋糕。当大企业将自己的触角伸向对方已经形成的业务范围时,双方之间的竞争则势如水火,如腾讯微信与阿里来往的竞争[2];当中小企业依靠自己的模式快速崛起时可能会危及大企业的业务领域,大企业则会倾其力量或与其竞争或将其并购,如百度搜索与360搜索之间的竞争[3];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可能会依靠各自背后的力量进行更加直接的“肉搏”,如打车软件滴滴与快的竞争,其实是各自背后依附的大企业之间的烧钱大战[4]。
综上而言,互联网领域的竞争程度变得更加激烈,在新的趋势下似乎正变成几大互联网巨头左右各自势力范围内中小企业进行竞争。
3.互联网不规范竞争现象频现
互联网行业竞争激烈的直接表现就是不正当竞争现象频发。鉴于商业的逐利性以及行业整体制度仍不成熟等原因,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的不规范竞争现象时有出现。从团购大战时的“百团大战”到360与腾讯的“3Q大战”,再到360与百度的“搜索大战”以及腾讯与阿里的即时通讯产品封杀战、滴滴快的补贴战等等,都出现了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数据显示,在其报告统计期内(2012年-2016年5月)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快速上升,其中涉及到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数量占比逐年增长。[5]
图表 1不正当竞争案件及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增长趋势
(二)“马太效应”引领大企业进入生态圈竞争
“马太效应”(Matthew Effect)指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现象,在互联网行业更为普遍。互联网经济模式具有特殊性,对于大部分的互联网产品来说,初期投入成本较大,一旦产品完善后,后期维护成本很小,并且与使用人数关系不大,存在较为明显的边际成本趋向于零的特点[6]。并且,由于网络产品的需求外部性,使用者的增加提高了产品的价值,存在需求曲线的边际效用递增的规律[7]。所以,在互联网行业通常会看到“赢者通吃”的现象,这就是“马太效应”的具体表现。在经济健康发展的情况下,产品使用者的增多可以大大提高经济效率,增加社会福利,这与传统的经济模式有着本质的不同[8]。
图表 2传统经济模式与网络经济模式对比
在当前互联网发展的大背景下,互联网巨头积极扩张,利用资本捆绑行业内其他企业,将技术和产品扩张到影响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由此形成庞大的生态圈较量。
1.“马太效应”让大企业发展更大更强
在中国互联网行业的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即时通讯和互联网安全领域,已经出现了集中度较高的典型代表企业,分别是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和奇虎360。这几家企业成长于中国互联网发展的早期阶段,行业的“马太效应”和“二八法则”让这些企业在大而强的基础上集中了用户、资本、技术等资源,进一步增强自身实力,在人才、技术、服务上加大投入,发展成为行业巨头,确立了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大企业在更大更强的同时,又会得到更多用户、投资青睐、广告主的“投票”支持,“马太效应”让大企业强者愈强。
2.三大领域核心企业正在建立生态圈
互联网行业加速洗牌,细分领域的竞争格局逐渐明朗。在电子商务、搜索引擎和网络社交三大垂直领域,阿里巴巴、百度、腾讯等核心企业脱颖而出,分别建立了自己的企业生态圈。三大领域核心企业积极布局产品和业务,建立开放性的平台聚集中小企业,逐步打通生态链条上的各个环节,基本形成了闭环的企业生态圈[9]。
3.大企业的竞争从产品转向生态系统
在打造生态圈的模式下,互联网四大垂直领域的大企业发展成为业务遍布全行业的巨头,企业之间原始的产品竞争也转向生态系统层面的竞争——大企业基于自身强大的服务系统,利用资本优势,整合用户资源,积极“圈地”,扩充阵营,拉拢中小企业“站队”,为的是争夺生态系统话语权;传统的产品竞争逐渐被以投资并购为主要手段,以争夺生态系统竞争优势为主要目的竞争新范式所代替。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的大潮下,大企业之间为抢占移动端入口携用户频繁“开战”,昭示大企业已经在为赢得未来移动互联网的生态系统之争提早布局。
三、中国互联网行业巨头垄断地位已确立
从我国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状况可以看出,经过多年发展行业内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少数几个巨头垄断互联网市场的格局。互联网巨头依靠自身的资本、技术和政府关系及公关能力等不断强化自身垄断地位。
(一)收购兼并形成垄断
BAT等互联网企业经过多年发展,积累了雄厚的资本和强大的实力。它们通过并购和入股等方式,竞相将行业内的一些小型创新创业企业揽入囊中,甚至对具有“潜在性威胁”的新创企业进行胁迫式收购或打压。它们不遗余力拼凑完整产业生态圈,目的是构建庞大的商业帝国。[10]目前,业内舆论将我国互联网企业归类为几个“派系”,即所谓“腾讯系”、“阿里系”、“百度系”、“雷系”和“周系”等。它们互相争夺,竞相圈地。可见,我国互联网行业呈现寡头式的市场格局。
另外,BAT还通过投资各自校友企业的方式实现利益联盟。鼓励企业内部成员创业,并对他们进行投资,以资本和股权的方式把这些创业企业紧密连接在自身力量范围内。根据《2015-2016年BAT系创业报告》数据显示,百度系、阿里系、腾讯系的创业项目数分别是321、680、429。其中阿里系最多,是百度系的2.12倍,总估值已经高达1万亿[11]。
(二)内部独霸隐盖垄断
上述互联网巨头自称为“平台型企业”或“生态企业”,单从外部市场看,某些企业的市场份额并非构成垄断,但从内部市场看,它们对自身“平台”或“生态圈”内的行为规则拥有说一不二的决定权,所有在其内的企业、应用及用户必须接受它们制定的行为规则,否则无法或停止提供服务。因此,这种“牵牛鼻子”式的垄断行为不再是外在化,而是内生化。这种内部独霸掩盖了它们市场垄断的真相。
(三)政商合作强化垄断
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响应“互联网+”行动的号召,好大喜功,倾向“强强联手”,制造轰动效应。为了吸引互联网巨头“落户”当地,它们提供各种优惠资源和政策。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署战略合作的省级行政单位有25个、与腾讯签署战略合作的有16个、与百度签署战略合作的有4个,其中部分省市与单一企业有过多次战略签订,还有更多的地级市分别与它们签订了合作协议。这种“强强联手”式的政商合作强化了互联网巨头们的垄断能力。
图表 3与BAT签订战略合作的部分省市
(四)公关能力维护垄断
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媒体和人脉资源以及品牌影响力,互联网巨头往往拥有很强的公关能力。它们(本身是巨大的媒体)具有很强的舆论动员和操控能力,完全有能力弱化甚至消除外界对其垄断行为的批评之声。它们还常常通过科研课题合作形式,给高校和其他研究机构提供经费支持,拉拢相关专家学者,使其研究成果为维护它们的垄断行为背书。这种强大的公关能力,清除了舆论监督和压力,有力维护了其垄断地位。
四、垄断对国家、社会和行业的危害
垄断是多种能量的集合,不加限制的垄断行为必然会对国家、社会和行业及用户带来危害。
(一)对创新的扼杀危害
首先是对创新能力的扼杀。互联网巨头没有新创企业构成的竞争压力,扼杀互联网行业内创新发展的能力。自从BAT等巨头崛起后,我国互联网行业鲜有在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上能够独立发展壮大的企业,即便有一些独角兽企业,如滴滴、大众点评等,其背后均有BAT的资本力量。据艾瑞《2016年中国独角兽企业估值榜Top300》报告显示,BAT等互联网巨头资本触达98家独角兽。另外,我国互联网企业没有出现一波接一波的创新浪潮,反观美国在谷歌、亚马逊和亿贝等巨头崛起后,仍然出现如脸书、维基百科等市值千亿美元的公司。其次是导致创新文化不正。一方面,垄断不仅导致创新动力不足,而且还滋生“山寨文化”。国内互联网巨头只要勤于“山寨”国外应用和产品,就可以维持其国内的领先地位。另一方面,垄断产生的挤压效应,将一些小互联网企业挤压至“半黄半非”的邪路上。一些小企业为了获得生存,不得不打“擦边球”,搞一些黄、赌、怪的内容吸引流量。创新文化不正对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贻害无穷。
(二)对产业生态的破坏
互联网产业的寡头式发展格局,无法给新创企业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寡头在各自商业领域,不会允许竞争对手哪怕潜在竞争对手的出现,这种“大树底下不长草”垄断态势,不利于形成众多大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产业生态的动态平衡。长此以往,对大众创业、中小企业生存、消费者权益,甚至对寡头企业本身都将产生破坏性作用。
(三)对公平正义的损害
前述“政商合作”模式,损害了公平竞争和机会均等的基本价值。这种合作模式,使得当地的中小微企业无法平等获得发展资源和公平的市场环境。专家学者被公关,独立的第三方舆论无法发声,法官判案无法得到专业支持。专业舆论监督失灵,行业公义无法彰显。法官在审理互联网垄断案件时,原本就存在专业知识和判案经验不足等困境,此时若无专家学者的科学公正论证,法律正义无法彰显。
(四)对公权力的侵蚀
寡头企业形成的“二政府”将侵蚀公权力。它们集聚了数亿网民,拥有强大信息资源,掌握了平台内规则制定权,这些能力催生了镶嵌其内的“二政府”。它将不可避免地侵蚀政府公权力。其次,大数据这根社会治理杠杆掌握在互联网巨头手里,使得它们拥有与政府“讨价还价”的筹码。我国互联网巨头的股权结构均为VIE架构,它们对大数据的储存、传输和利用都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的数据安全有赖于与它们展开合作。
五、针对中国互联网垄断的对策讨论
互联网垄断行为对国家、社会和行业及用户都具有危害性,建立有效的反垄断长效机制势在必行。本文将结合客观环境就此提出一些探讨对策,主要包括严格监管、扶持创新、保护产权、优化资源。
(一)强化法律权威性和市场监管严肃性
我国反垄断相关的法律在互联网适用性方面一直存在滞后和争议,导致行业内的反垄断力量一直比较薄弱。有法律专家针对这样的问题提出相关法律可以遵照“速立频修”原则,尽快建立起法律的权威性。对互联网行业内经常出现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及时监管,如没有正当理由的“排他性”行为,企业欺骗或变相欺骗用户的行为,以及借由应用软件窃取用户隐私[12]、掠夺定价、不正当的搭售产品等其他行为[13]。必要时可以通过行政力量的介入进行严厉处罚,严肃监管,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执法标杆,保证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孵化和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成长
活跃我国互联网行业,需要更多的具有创新力量的中小企业。互联网行业垄断带来的危害之一是扼杀行业创新,降低市场活力。政府在严格监管互联网巨头垄断行为的同时,要做好对中心企业的扶持工作。互联网垄断行为的存在长期而言会对行业造成负面影响,而严格监管垄断企业必然也会对市场带来短暂的阵痛,甚至会对行业标杆企业带来影响。所以,从长远发展来看,壮大中小企业规模对提升行业活力、保持行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这也与当前我国正在深入推进的“双创”战略相契合。
关于对我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举措的建议,有学者也提出“谦抑性反垄断法实施理念”,即一方面对新兴的互联网行业采取较为温和的态度,另一方面又要对互联网行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保持警惕。这与本文提出“严监管、扶创新”有异曲同工之处。
(三)完善互联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举措
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也推动了业内知识产权保护的进步,总体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保护体系,但在一些举措上仍需要继续补充和完善。当前,互联网领域内诸多不正当竞争案件都被诉诸为知识产权保护案,即是在此类案件中适用“诉前禁令”原则,提请诉前禁令需要缴纳保证金150万到400万。动辄几百万的保证金很容易让一些垄断企业钻法律空白,而实施不正当竞争之实。但也必须切实做好明辨是非,保护好真实合法的知识产权,避免行业发展进入“山寨”式的伪创新方向。所以,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综合考虑现实的复杂性和法律的严谨性,通过多举措的方式辅助对行业垄断的管理。
(四)约束互联网巨头携公权力的市场化
地方政府在分配资源时,公共权力不能助力市场垄断,最终目的不应是继续壮大互联网巨头。政府与互联网巨头通过大张旗鼓签订战略合作的方式容易让政府被裹挟到企业宣传的利益中,往往会被认为是政府为商业站台。但不可否认政府也需要与大企业合作,其应着眼于公共利益或购买服务。通过利用大企业产品和服务优势向社会提供更便捷的服务,也可以中间桥梁的身份为中小企业提供成长平台,促进整个行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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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成东.深度解读20142015年的BAT投资并购大战.网易科技.2015.11.30.http://tech.163.com/15/1130/23/B9N3JAT8000915BF.html
[11]BAT“校友”创业报告:阿里系公司达680多家总估值1万亿.新浪科技.2017.1.16.http://tech.sina.com.cn/i/2017-01-16/doc-ifxzqnim46362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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