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互通问题的本质与对策
2021-09-19 10: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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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句摘录:

互联网层面的互联互通问题,比电信行业更加复杂,更加综合性。互联网的互联互通不是规划出来,也不是治理出来,而是通过自下而上,自身慢慢成长起来的,所以它是科学、技术、市场,是政府长期的产物。但是围墙花园已经开始打破逻辑,使互联网走向了另外一个方向。

发言内容:

这一轮反垄断浪潮中,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发起的互联互通专项行动是一个超出原本预期的“自选动作”,属于超常发挥。然而,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其难度则比此前“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或滴滴的安全审查复杂许多,特别是,对于它的界定,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区域。

因此,我们要看懂、看透此次行动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还是要从它的本质、从整个历史进程,以及内在逻辑中去分析与判断。

哪怕是放在全球范围内,这次行动都是走在前面的。尽管中国的反垄断进程暂时落后于欧洲和美国,但我个人感觉,互联互通的这一次行动具有一定的引领作用,涉及网络治理深层次的问题。

在过去的几个月间,我们的团队刚好也在研究这个问题,发表了两篇学术论文,一篇是关于“互联互通”的解析与治理,从历史维度和全球视野讨论中国互联网深层次的治理问题。另一篇是围绕“围墙花园”的破拆,通过认识“围墙花园”的本质、运作机制及其影响与危害,寻找破解“围墙花园”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和电话、电报网互通渊源不同

为什么说互联网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有其特殊性?这是由于平台本身的复杂性使然,从研究角度出发,我们提出了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技术、经济和社会(TES)三重属性,建构系统性的TES理论。就每一重属性而言,目前现有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渐完善,无论从安全、竞争或是数据角度都有一系列法律支撑。

平台间的互联互通和这三重属性都有关系,但是还不够明确。互联网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和电信网之间的互联互通,也有不同的内涵,属于“三不管”地带,而并不仅限于中国,在全球也面临着同样状况。

在互联网的世界里,互联互通是一个默认规则,所以,互联网才能够将全球50亿人联结在一起,它和电报网、电话网都不一样。早在60年代,供电网络已经全球化了,当时电报网、电话网也已经是全球网络。从物理上来说,互联网跟电报网、电话网并无本质差异。

但是,把50亿人连在一起,互联网与电报网、电话网又是不一样的。这里面虽然有内在必然性,但也有很多历史偶然性。互联网之父温顿·瑟夫认为,从技术角度而言,普遍性的自由连接,是互联网默认的前提,大家不用多讨论,也不要多说规则,这是默认的前提。

弥尔顿·穆勒是全球网络治理领域最有名的专家之一,他认为无缝链接,无边界、透明是整个互联网信仰性的法则,在我们基因里,这种开放是一种物理定理,是国际互连网协会描述的互联网本质,是互联网的恒定量。

另一个互联网研究者认为,这种开放是一个互联网的元级别架构,大家看到这个元架构非常敬仰,包括最近很火爆的“元宇宙“。开放也是互联网的元架构。

我个人的感觉是,谁能够在这种默认原则下,打破这种元级别的架构,他一定是非同寻常之人,需要超级应用的超级神功,这也是互联网互联互通的问题所在。

为什么这一次会有这个“自选动作“,这种超出我们预期之外的“动作”会引起如此之大的反响?

我们回过头来溯源一下互联互通。互联互通最早出现在电报领域,当时大家为了不同的密码规则,不同的法则,引起了各国之间的矛盾,打破僵局是在1865年,当年成立了国际电报联盟,相当于维多利亚时期的互联网。

到了今天的互联网,承担这个使命的是电信联盟(ITU)。互联互通是这个联盟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美国1934年颁布的通信法案和1996年颁布的电信法案中,互联互通都是基本规则。包括中国的电信条例,都有关于互联互通的基本要求。它们针对的主要还是底层通信的互联互通。基于底层通信网络的互联网服务信息和服务之互联互通,则是最近十几年才发生的事情,互联互通,可以理解为网络和网络之间的互通、网络和设备之间的互通,以及设备和设备之间的互通。

将此问题置于整个历史进程中,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在90年代也有电信网络之间的互联互通,但是真正纯粹的互联网的互联互通要到2010年代。从社交媒体巨头崛起,坐拥几亿级的用户,到“围墙花园”的出现,直到当前的加强版“围墙花园”,互联网的互联互通才真正成为“问题”。

我们今天看起来网络之间的互联互通,貌似理所当然,但真正的互联却并不容易,但要失去互联却不费吹灰之力。

互联网分五层架构,不用考虑底层的互通,这是整个互联网基本的默认规则。互通的难题主要出现在第五层——应用层面的大量互联。尽管底层基础网络已经基本实现了互通,但是仍然还有许多不通的地方。2016年,全球网络治理三巨头联合发布了一个报告——《互联网碎片化》,他们把影响互联互通的问题区分出28个门类,从技术层面的碎片化,到政府层面,同时,为了治理互联网也会带来一些互通问题。此外还有商业层面的六类。

所以说,每个层面的动作都会影响到整个互联网的互联互通。

和电报网和电话网最大的不同是,电报和电话网一开始就是商业化的,我们知道爱迪生、拜耳都是商人,都是自己开公司,政府觉得电话、电报是具有巨大公共利益的问题,政府制定很多规则。但互联网不一样。

在互联网诞生的前25年,都是科学家的试验性动作,没有考虑安全问题,也没考虑商业利益,所以没有太多的“控制”,只是尽可能保证开放。所以从60年代分组交换技术,到70年代的TCP/IP协议层面的统一,到80年代通过全球高校完成的全球化互联网,形成域名体系,包括今天的域名,专业一点叫“唯一标识符”,没有这个体系互联网也是不能互通的。

到了90年代,互联网开始商业化,电信默认不能干预互联网的互联互通,这个基础也很扎实。到了21世纪,大量平台崛起,这些平台具备一定规模能力之后,互联互通开始出现了问题。

这时候,各国才开始出台各种法律制度来规制这些超级平台,把他们视为“关键基础设施”。

所以,互联网和电报网、电话网另一个很大的不同点——这是一个全球网络治理的重大遗留问题。

过去,美国政府不希望各国政府参与到互联网的治理中,而如今互联网缺少一个全球性治理机制,也没有非常完备的法律体系,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

而且,美国认为国际电信联盟(ITU)不应该管网络治理问题,因为ITU太传统、太保守,不符合互联网如此活跃、创新的生态。但是,随着移动互联网应用爆发之后,互联网层面的互联互通问题,比电信行业更加复杂,更具综合性。所以今天我们的专项行动,仅仅是一个开端,仅仅是把一个疑难问题放在大家面前。

互联网“围墙花园”的本质

互联网为什么会成为互联网,我觉得没有任何政府推动,也没有商业推动,为什么形成今天的网络,还是内在的驱动力,因为只有互联才有价值。

梅特卡夫定律证明,一个网络价值跟节点数,或者跟用户数成正比,用户刷越多,网络价值越大,包括节点的价值越大。任何一个人连了互联网就默认了互联网的规则,就是接受了它的规则。如果自己不互联,那相当于“自杀”。

什么样的公司不愿意互联互通?

要有两个前提:第一,自身的规模要足够大,就算脱离了整个互联网,也能够自我循环实现自身价值;第二,自我封闭的价值要远远大于开放价值,那就把自身封闭起来。如果没有这两个条件,就不具备不互联互通的动力和资格。

所以,这种“围墙花园”本质上就是互联网的“再私有化”,由一个公共的东西变成一个私家花园。

互联网发展的底层逻辑是科学逻辑,不是遵从商业逻辑,也不是按照政府逻辑,因为商业和政府都需要有控制,才能盈利才能实现有效管理,其安全问题与别的网络,以及通讯网络不一样。

在开放互通中寻找安全感

这一次的问题,相当于是中国互联网的一次“重启”。但是很多技术标准,互联互通怎么定义,怎么实施,规则怎么确定,技术怎么实施,后面需要做大量工作。

几乎所有互联网先驱都在为今天的互联网逐步放弃开放性表示担忧。其中万维网之父蒂姆·伯纳斯·李既呼吁,同时也在行动,在坚持努力维护互联网的开放性。但是,在商业面前,他们的声音越来越弱,越来越没有引导力。

此时,需要政府的力量回归,重新协调复杂的利益和权力关系。

互联网的互联互通不是规划出来的,也不是治理出来的,而是通过自下而上,自身慢慢成长起来的,所以它是科学、技术、市场,和政府监管长期的产物。但是“围墙花园”已经开始打破既有的开放逻辑,互联网走向了另外一个方向。

互联网的“围墙花园”状态,中国确实特别兴盛,但绝不仅是中国。全球“围墙花园”中,最成功的就是苹果,这是全球性问题,不止是中国问题。

另外也有人说,如果“围墙花园”打掉了,可能就产生许多安全问题,会出现边际工具,大家都乱了。我觉得这个不用担心。

因为,互联网从一开始,例如当年最著名就是TCP/IP协议与OSI协议之争。OSI协议是有国际组织牵头,大型公司参与,各国政府认可,自上而下规范的非常严密,也考虑了安全,也考虑了商业。但是最后这两者协议之间做PK,最后TCP/IP协议大获全胜。而且大家看不起TCP的主要原因就是它不可靠,传输经常丢包,也不可控,没法收钱,另外不安全。但是为什么这么一个“游击队”的协议会成功,因为它符合互联网的发展规律,互联网底层逻辑就是一个开放系统如何构建安全。

所以,我们不能再回到一个封闭系统里面寻求安全,一定要在开放的状态下寻求安全。

从对策上来看,《反垄断法》对“围墙花园”,没有直接的作用。

我觉得核心对策就是两点,第一,认定超级平台是一个关键基础设施,必须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必须要开放。而且真正的“围墙花园”就是几大平台,小企业没法实施“围墙花园”策略。

第二,我觉得还需要“一锤定音”式的法律,中国现在已经有很多法律,还是一个拼图式的,面对互联互通这个问题。一定要有新的法律,应该不是像反垄断一样事后监管,应该是事前监管。

欧洲的《数字市场法》的义务规定了积极业务的七项,禁止性业务九项,额外业务两项,这18项义务基本上把平台的互联互通解决了,反垄断问题也解决了,竞争问题也解决了,数据流动问题也解决了。

对中国来说,互联互通问题,不管在学术研究,还是制度研究,都有极大的空间去为全世界的互联网做贡献。平台之间无差别、无歧视、无选择、无条件的开放互联,应该成为整个互联网的新常态。

方兴东,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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